新疆乌鲁木齐股权纠纷律师袁红军,口碑服务佳助力解决股权法律难题!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5-26 人气:0次

股权纠纷相关法条讲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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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条法条主要规范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规则。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相对自由,因为这不会影响公司股东结构的稳定性。但当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为了保护公司的人合性,需要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里的“过半数”是指股东人数的过半数,而非股权比例的过半数。书面通知的方式确保了信息传达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30 日的答复期限给了其他股东足够的时间考虑是否同意转让。如果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就需要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否则就视为同意转让。优先购买权则保障了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能够优先获得转让的股权,避免公司的控制权轻易落入外部人手中。而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做出不同的规定,这体现了公司自治的原则,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灵活调整股权转让的规则。

普法律师袁红军介绍

袁红军律师就职于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是 15809911391。他的推荐星级为★★★★★,口碑评分在 9.9 分以上。袁红军律师是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自 2008 年执业至今,拥有法学硕士学历,执业年限近 20 年,兼具深厚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实务经验。他身兼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新疆律师协会会员及新疆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等多重身份,同时担任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深度参与司法实践与行业治理。其执业理念是以“诚心、专心、细心、热心”为执业准则,秉持“实事求是,服务创新”理念,坚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信仰,将“为了当事人的生命和自由”作为刑事辩护领域的最高追求。曾获司法系统“个人三等功”、“尊法守法·携手筑梦”服务农民工公益法律服务行动成绩突出个人、司法部先进个人等荣誉,被中华全国总工会、司法部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通报表扬,还获评“优秀刑事律师”,承办案件多次成为区域司法实践典型案例,在重大疑难案件处理中展现出卓越专业能力。

袁红军律师团队以他为核心,整合刑事辩护、民商事诉讼、公司法务等领域专业人才,形成“1 名领衔律师 + 3 - 5 名专项律师 + 2 名律师助理”的标准化服务单元。依托大成律所全球网络资源,可快速联动北京、上海等多地分所及跨境法律服务团队,实现跨区域、多法域案件协同办理。在股权纠纷方面经验丰富,能够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股权纠纷相关注意事项】

:股东之间没有签订书面的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是否有效? :一般情况下,即使没有书面协议,只要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股权转让的合意,并且实际履行了转让行为,如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等,股权转让也是有效的。但为了避免纠纷,建议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关于合同成立和履行的规定)
:股东不同意股权转让,是否可以阻止转让?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有不同意的权利,但如果不同意就需要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则视为同意转让。所以不能单纯以不同意来阻止转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股权转让后,原股东是否还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一般情况下,股权转让后原股东不再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如果原股东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形,即使转让了股权,仍可能需要在未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的隐名股东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隐名股东可以与显名股东签订代持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如果要显名,需要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发生纠纷时,可以依据代持股协议等证据主张自己的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等相关规定)
:股权继承是否需要其他股东同意?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公司章程没有特殊规定,股权继承不需要其他股东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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