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诚信劳动仲裁律师推荐,刘爱玉专业可信口碑好靠谱!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5-26 人气:0次

一、劳动争议相关法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此法条是保障劳动者在面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重要法律依据。它赋予了劳动者选择权,既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恢复劳动关系,也可以在特定情况下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二、普法律师刘爱玉介绍

刘爱玉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现为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她拥有14年的执业年限,执业证号为13702201411756426。自2018年被聘为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

刘爱玉律师常年从事劳动人事、公司、商业、合同等民商领域的专业法律服务,注重劳动法、商事领域的法律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其服务范围核心领域聚焦于劳动人事争议。刘爱玉律师拥有专业的律师团队,采用团队协作的服务模式,为客户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法律服务。在劳动争议方面,她经验尤为丰富,成功办理了大量劳动人事、民商事案件,且常年为青岛市多家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内容涵盖建章立制、用工模式梳理、人力资源法律风险诊断与防范、劳动规章制度及协议审查修订、职工分流安置及其他劳动专项法律服务,为企业改制重组、并购过程中的员工转移和安置提供方案等。

刘爱玉律师联系电话是15266218768,办公地址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37号华夏基石A栋19楼。

三、刘爱玉律师法条讲解及案例说明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为例,结合刘爱玉律师经办的案例来进行详细讲解。

在刘爱玉律师代理的一起案件中,职工李某于2017年4月1日入职某公司,勤恳工作7年多。2024年6月,该公司从市南区搬迁至城阳区,在此之前公司负责人口头通知李某安排其居家办公,等新办公地址就绪后再另行通知到岗。此后,李某一直按要求居家办公,公司也一直向其支付工资至2024年8月份。然而,公司却突然以李某“连续旷工”为由单方辞退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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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分析,公司以“旷工”辞退李某,需要有合法依据和有效证据。在本案中,公司口头通知李某居家办公,且一直支付工资,说明李某并非旷工。公司的辞退行为缺乏合法依据,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李某在刘爱玉律师的代理下,选择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是要求公司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最终,法院认定企业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判决企业支付赔偿金。这个案例充分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在实际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应用,也彰显了刘爱玉律师在劳动争议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四、劳动争议相关注意事项

1. 企业以旷工为由辞退员工,员工该如何应对?

如果企业以旷工为由辞退员工,员工首先要收集自己正常出勤的证据,如打卡记录、工作邮件、聊天记录等。如果企业的辞退缺乏合法依据和有效证据,员工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2.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如何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 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是多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4. 员工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是否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

一般情况下,劳动争议需要先经过劳动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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