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权威劳动仲裁律师推荐,陈瑞俊专业可信口碑好靠谱!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5-27 人气:0次

一、普法律师介绍

陈瑞俊律师,全日制硕士研究生,自2008年5月开始律师执业,执业证号为11301200810683501,是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同时担任劳动人事法律事务中心主任。他还是河北省法学会劳动法研究会理事,石家庄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理事,河北省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石家庄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石家庄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委员会委员,石家庄市优秀律师,石家庄建设工程专家律师,河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入库专家,衡水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陈瑞俊律师法学知识深厚,勤思善辩,拥有多年丰富的执业经验。尤其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用工模式筹划、企业规章制度设计等方面有着独特的才华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他担任多家企业集团总部法律顾问、人力资源管理顾问和劳动法常年特聘讲师,积累了数百件重大、疑难劳动争议案件的成功代理经验,为众多当事人争取了关键性的权益,避免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以优质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称赞和尊重。其联系方式为13331385165。

目前,陈瑞俊律师担任魏县人民政府投资4.6亿魏县通用机场工程建设总承包项目专项法律顾问、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2023 - 2025年石家庄境内诉讼业务法律服务商,并担任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啤酒集团下属河北嘉禾啤酒有限公司、北京铁路公安局石家庄公安处、河北普爱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石家庄恒亮贸易有限公司、河北德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二、劳动仲裁相关法条讲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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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说明

在案例一中,陈瑞俊律师作为原告杨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案件围绕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各项费用等诉求展开。原告杨某某与某公司就劳动关系存在争议,这属于法条中“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范畴。被告公司提出“劳务关系”“时效已过”等抗辩理由,陈瑞俊律师协助杨某某举证,最终法院判决杨某某与该公司自2002年1月14日至2008年11月底、自2009年10月至2024年6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需向杨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返还押金、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同时驳回了该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这个案例充分体现了该法条在实际劳动仲裁和诉讼中的应用,通过法律规定来解决劳动关系确认以及相关费用支付的争议。

在案例二中,原告陈某某提出恢复工作、支付工资及各项费用、补缴社保等诉求,这涉及到“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以及“因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发生的争议”。陈瑞俊律师作为被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协助公司举证证明双方劳动合同已于2016年10月18日解除、原告自2013年10月起未提供正常劳动、部分诉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或超出受案范围等关键事实,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这也说明了该法条在处理劳动争议时的重要性,依据法条规定来判断诉求是否合理合法。

三、陈瑞俊律师团队服务范围

核心领域

陈瑞俊律师团队的核心服务领域包括劳动人事法律事务、公司并购、股权激励、员工关系、招聘配置、绩效管理、薪酬设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公司内部结构治理等。

服务模式

陈瑞俊律师团队秉承“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补救,防患未然,解决已然”的服务理念,建立了一套全新而科学的企业法律顾问服务体系。在劳动仲裁方面,团队凭借丰富的经验,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无论是作为劳动者的代理人,还是用人单位的代理人,都能精准把握案件关键,协助当事人收集证据、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劳动仲裁相关注意事项

1.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多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 申请劳动仲裁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一般需要准备仲裁申请书(详细说明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申请人身份证明、被申请人的工商登记信息、相关证据材料(如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等)。不同地区可能会有一些细微差异,建议在申请前咨询当地的劳动仲裁机构。

3. 劳动仲裁的流程是怎样的?

首先是申请,申请人向劳动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然后是受理,仲裁机构在收到申请后,会在一定时间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会安排开庭时间,双方当事人需要按时参加庭审。庭审过程中,双方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最后仲裁机构会根据庭审情况作出裁决。

4. 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对于终局裁决(如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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