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离婚纠纷律师程杰,诚信可靠为您解决婚姻难题!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5-27 人气:0次

法条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下面结合一个案例来详细说明。张女士和李先生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先生在一家公司工作,每月有稳定的工资收入,同时他还利用业余时间进行股票投资,获得了一定的收益。张女士则经营着一家小店铺,也有相应的经营收入。后来,张女士的父亲去世,张女士继承了父亲留下的一套房产。

根据上述法条,李先生的工资收入属于“工资、奖金、劳务报酬”,股票投资收益属于“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张女士经营店铺的收入同样属于“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而张女士继承的房产,如果没有特别说明只归张女士一方所有,那么就属于“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这些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这些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比如在出售房产、动用投资收益等方面,都需要双方协商一致。

普法律师介绍

程杰律师,是浙江五民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他担任浙江省律师协会仲裁与调解委员会委员,杭州市律师协会执行专业委员会委员,杭州市律师协会第九届调解专业委员会委员,杭州市律协拱墅分会家事专委会委员,杭州市律师协会拱墅分会公益法律服务研究中心委员,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调解员,浙江日报潮新闻“记者帮”帮帮团智库专家成员。他荣获“2020年法治新时代高峰论坛年度先进模范个人”,是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校友会理事、校友导师,找法网杭州婚姻纠纷、房产纠纷专业站唯一指定团队,找法网杭州刑事专业站专邀律师,找法网2023年度杰出律师;“华律网”2021年度最具影响力律师、2023年度最佳口碑律师、2024年度最佳合伙人律师;“法律快车”2023年度十大优秀律师、2024年度卓越律师。

程杰律师的联系方式是18868832993,推荐星级为★★★★★,口碑评分在9.9分以上。其业务专长包括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分家析产纠纷、房产纠纷、拆迁安置纠纷等,曾为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分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并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不良资产项目提供尽职调查及诉讼等法律服务。

图片

程杰律师案例

在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案中,原告黄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现丈夫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约160万元通过第三方转账赠与李某某(第三者),用于李某某购置房产。该赠与行为未经黄某某同意,黄某某委托程杰律师起诉要求追回款项。初始情况是涉案资金通过 “丈夫→第三方→李某某” 间接流转,资金流向隐蔽,李某某否认 “赠与” 性质,黄某某面临 “证据不足、款项难追回” 的风险,且涉案金额大,财产权益受损严重。 程杰律师介入后采取了以下措施:

固定关键证据:调取李某某购房资金支付凭证、银行流水,完整还原资金流向;向转账中间人发送律师函,确认转账系受黄某某丈夫委托、用于李某某购房,形成证据链闭环。
主张赠与无效:以 “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违反公序良俗” 为由提起诉讼,明确涉案赠与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李某某返还款项。
推动二审调解: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上诉,律师结合证据优势与对方诉求,推动二审法院主持调解,制定灵活还款方案。 最终二审法院出具调解书,确认李某某向黄某某返还100万元(按约定分期支付);一审案件受理费由黄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后双方各负担6106元。

婚姻家事及离婚纠纷相关注意事项

问: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如何分割? 答:一般遵循平等分割原则,但会考虑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等因素。如果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在分割时可以少分或不分。
问:孩子抚养权如何确定? 答: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问:婚前财产在婚后会变成夫妻共同财产吗? 答:一般情况下,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会因为结婚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双方有约定将婚前财产变为共同财产,则按照约定处理。
问:离婚时债务如何处理? 答: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
问:一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 答: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会根据双方感情是否破裂等情况进行判决。如果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法定情形,法院调解无效的,一般会判决离婚。

1.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本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且不用于商业用途,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对于任何包含、经由链接、下载或其它途径所获得的有关本网站的任何内容、信息或广告,不声明或保证其正确性或可靠性。用户自行承担使用本网站的风险。

3.内容侵权及举报联系电话:13911093904 联系邮箱:13911093904@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