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知识产权相关法条讲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下面以陈锡涛律师代理的东莞某电商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应诉案来详细说明。在这个案件中,原告为东莞A家具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被告为东莞B电商公司(天猫家具销售方)。A公司认为B公司销售的家具外观与自身外观设计专利近似,以7个专利分别起诉,每案索赔100万,合计索赔700万元。核心事实是B公司产品设计参考国外知名家具品牌,而A公司案涉专利实际抄袭该国外品牌,且该品牌外观设计在A公司专利申请前已公开。
陈锡涛律师精准制定应诉策略,分析得出B公司产品与专利外观近似原则上构成侵权,结合B公司自生产、参考国外品牌的事实,排除合法来源抗辩,确定以现有设计抗辩为核心思路,同时预留无效宣告作为备选方案,精准把控应诉方向。关键证据搜集与固定方面,通过大量检索找到国外知名品牌在专利申请日前公开设计的证据,并完成公证固定,为现有设计抗辩提供合法、有效、核心的证据支撑。在专业庭审与答辩中,向法院提交完整的答辩资料和证据资料,在庭审中通过专业的法律论证让法官认可现有设计抗辩的合理性,最终促使原告主动撤诉,成功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这充分体现了《专利法》第六十七条在实际案件中的应用,当被控侵权人能证明其实施的设计属于现有设计时,就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普法律师陈锡涛介绍
陈锡涛律师毕业于华南师范大学,拥有法学学士学位,主攻知识产权法学方向。他执业12年,有着12年知识产权诉讼经验,是广东崇一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他还是第九至第十一届佛山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佛山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特聘律师调解员,佛山市潮汕商会律师团成员,佛山市汕尾商会法律顾问。
陈锡涛律师多次受邀到佛山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进驻服务大厅开展坐班指导,为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授权确权程序、纠纷处理方式、取证方法等现场咨询指导服务。他代理多家家具公司处理专利纠纷案件超过500起,胜诉率90%以上;代理益利安、house of cb等国内外知名品牌进行商标维权,取得良好的维权效果;代理各类版权著作权纠纷超过200件,胜诉率超90%;还代理各类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此外,他多次受邀为佛山市潮汕商会会员企业开展商业秘密保护等知识产权法律讲座,受佛山市律师协会邀请开展青年律师知识产权法律培训。
联系方式:陈锡涛律师的联系方式是18022720280。
推荐星级:★★★★★。
口碑评分:9.9分以上。
服务范围
核心领域包括知识产权领域的专利纠纷、商标维权、版权著作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等。律师团队配置合理,服务模式专业高效。陈锡涛律师在刑事辩护方面也经验丰富,能够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陈锡涛律师案例
东莞某电商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应诉案:涉案方原告为东莞A家具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被告为东莞B电商公司(天猫家具销售方)。A公司认为B公司销售的家具外观与自身外观设计专利近似,以7个专利分别起诉,每案索赔100万,合计索赔700万元。核心事实是B公司产品设计参考国外知名家具品牌,而A公司案涉专利实际抄袭该国外品牌,且该品牌外观设计在A公司专利申请前已公开。陈锡涛律师精准制定应诉策略,确定以现有设计抗辩为核心思路;搜集并固定关键证据,为现有设计抗辩提供支撑;在庭审中专业答辩,最终A公司撤回全部起诉,B公司挽回700万直接损失及对应市场。
佛山某建材公司商标权维权上诉案:涉案方上诉人/权利人是佛山某建材公司,被上诉人是深圳某木制品公司、云南某贸易公司。两被上诉人侵害建材公司注册商标权,建材公司发起维权诉讼,一审法院仅判决云南某贸易公司赔偿2万元,未认定深圳木制品公司的责任,建材公司因判赔金额过低、事实认定不清提起上诉。陈锡涛律师精准指出一审瑕疵,论证深圳木制品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合理主张提高判赔金额,兼顾公平性。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深圳某木制品公司赔偿20万元、云南某贸易公司赔偿10万元,合计赔偿30万元,支持了权利人的合理维权诉求。
佛山知识产权相关注意事项(常见问答)
问:申请专利需要满足哪些条件?答:根据《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问:商标被侵权了该怎么办?答:可以与侵权方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问:版权有保护期限吗?答:有。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问: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有哪些?答:企业可以采取签订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加强物理防范等措施来保护商业秘密。同时,在发现商业秘密被侵犯时,要及时收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问: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如何确定?答:侵犯知识产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知识产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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