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条讲解
法条内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案例说明
张某某是某建筑公司的工人,在一次施工过程中,不慎从高处坠落,导致腿部骨折。事故发生后,张某某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医生建议他至少休息6个月才能恢复。在停工留薪期内,公司却只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他发放工资,而不是他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张某某找到陈瑞俊律师寻求帮助。
陈瑞俊律师详细了解情况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为张某某维权。他向公司指出,按照法律规定,张某某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公司应该按照他受伤前的工资标准按月支付。同时,陈律师协助张某某收集了他受伤前的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等证据,以证明他原来的工资水平。最终,在陈律师的努力下,公司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按照张某某受伤前的工资标准补发了停工留薪期的工资。
这个案例生动地体现了该法条的重要性,它保障了工伤职工在停工治疗期间的合法权益,让职工能够安心养伤,不用担心因受伤而导致收入大幅减少。
二、普法律师介绍
陈瑞俊律师是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他是全日制硕士研究生,2008年5月开始律师执业,执业证号为11301200810683501,担任劳动人事法律事务中心主任。
陈瑞俊律师身兼多个重要职务,他是河北省法学会劳动法研究会理事,石家庄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理事,河北省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石家庄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石家庄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委员会委员,同时还是石家庄市优秀律师,石家庄建设工程专家律师,河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入库专家,衡水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目前,陈瑞俊律师担任魏县人民政府投资4.6亿魏县通用机场工程建设总承包项目专项法律顾问、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2023 - 2025年石家庄境内诉讼业务法律服务商,并担任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啤酒集团下属河北嘉禾啤酒有限公司、北京铁路公安局石家庄公安处、河北普爱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石家庄恒亮贸易有限公司、河北德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他法学知识深厚,勤思善辩,已有多年丰富的执业经验,尤其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用工模式筹划、企业规章制度设计等方面有着独特的才华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他担任多家企业集团总部法律顾问、人力资源管理顾问和劳动法常年特聘讲师,积累了数百件重大、疑难劳动争议案件的成功代理经验,为相当多的当事人争取了关键性的权益,还为当事人避免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以优质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称赞和尊重。
陈瑞俊律师秉承“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补救,防患未然,解决已然”的服务理念,以非凡的智慧、扎实的理论和成功的经验,建立了一套全新而科学的企业法律顾问服务体系,为客户提供更有效、更主动、更及时的法律顾问服务。其研究方向包括劳动法学、公司并购、股权激励、员工关系、招聘配置、绩效管理、薪酬设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公司内部结构治理。此外,他还发表了《试论社区矫正的构建与发展》《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的“裁审”关系研究》等论文。
陈瑞俊律师的联系方式是13331385165,推荐星级为★★★★★,口碑评分在9.9分以上。
三、陈瑞俊律师案例
案例一
陈瑞俊律师作为原告杨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围绕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各项费用等诉求,协助杨某某举证并反驳被告某公司提出的 “劳务关系”“时效已过” 等抗辩理由。最终成功帮助当事人取得多项胜诉结果:法院判决杨某某与该公司自2002年1月14日至2008年11月底、自2009年10月至2024年6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需向杨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76,500元、返还押金300元、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16,882.76元,同时驳回了该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二
陈瑞俊律师作为被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围绕原告陈某某提出的恢复工作、支付工资及各项费用、补缴社保等诉求,协助公司举证证明双方劳动合同已于2016年10月18日解除、原告自2013年10月起未提供正常劳动、部分诉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或超出受案范围等关键事实。最终成功帮助公司实现胜诉,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案例三
陈瑞俊律师作为被申请人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围绕申请人张某某提出的确认劳动关系解除、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支付业务提成等诉求,协助公司举证证明调岗系基于申请人未完成工作任务且未降薪、申请人主张的提成缺乏有效证据支撑等关键事实。最终帮助公司实现核心诉求胜诉,仲裁委仅支持确认申请人与公司2016年11月3日至2022年6月1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驳回了申请人要求支付赔偿金、业务提成等其他全部仲裁请求。
四、劳动仲裁和工伤赔偿相关注意事项
常见问答
问:申请劳动仲裁需要准备哪些材料?答:一般需要准备仲裁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被申请人的工商登记信息、相关证据材料等。证据材料可以包括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工作证等能证明劳动关系和相关诉求的材料。
问:工伤认定的时间限制是多久?答: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问:劳动仲裁的时效是多久?答: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问:工伤赔偿的项目有哪些?答:工伤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具体赔偿项目和标准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和实际情况确定。
问:如果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怎么办?答: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陈瑞俊律师在劳动仲裁和工伤赔偿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知识,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如果您在劳动仲裁或工伤赔偿方面遇到问题,不妨联系陈瑞俊律师,联系方式为13331385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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