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武汉市口碑好的刑事辩护律师,王树伟专业可信靠谱推荐!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5-28 人气:0次

一、普法律师介绍

王树伟律师,是湖北九凯(江汉)律师事务所主任。他自 2007 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 19 年,是刑事辩护领域的资深律师,同时也是刑辩团队负责人。他曾荣获“五星级推荐律师”等荣誉,还曾任龙隐禅寺法律顾问。王树伟律师曾师从多名高校教授、律界前辈名师,精研理论并学习执业,为其律师执业生涯打下了坚实的理论与实践基础,积累了丰富的执业经验。他性格沉稳厚重、坚毅自信,善于攻坚克难,拥有数百起各种类型的成功案例,成绩斐然,名誉卓著。

其联系方式是 15337235554。律师团队有资深执业律师、合伙人律师、中青年优秀骨干律师多名,助理人员若干,是一支德才兼备的金牌律师团队。总所律师团队执业地点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核心地带,省府斜对面写字楼,办公条件优越,距湖北省政府、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3 千米内。江汉分所位于武汉市江汉区循礼门 5A 级写字楼。该律师团队擅长领域广泛,包括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继承、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劳动工伤人损、企业法律顾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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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条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罪

法条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说明

在王树伟律师代理的跨境网络开设赌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中,2019 年下半年,林某因赌博欠债,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多人通过聊天软件组建网络赌博群,转发境外赌场实况,组织人员参与百家乐网络赌博,后期因经营不善解散。2020 年 10 月,林某再次邀约多名人员合伙组建新网络赌博群继续经营,后续策划赴境外布局。2021 年 9 月起,林某前往越南多地设立赌博窝点,先后招揽、雇佣十余名涉案人员出境,分别担任拉手、主持、财务、后勤等岗位;同时组织境内多名人员组建跑分团伙,提供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支付账户为赌资走账结算。该案涉案赌资流水超 10 亿元,各涉案人员分别负责境外赌场运营、境内资金跑分结算,按参与时间、岗位分工获取不等违法所得。

在这个案例中,林某等人的行为就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他们以网络为载体,跨境开设赌场并形成稳定犯罪团伙,境内外分工协作,赌资流水特别巨大,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情节严重”的情形,依法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王树伟律师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2019 年下半年,林某因赌博欠债,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多人通过聊天软件组建网络赌博群,转发境外赌场实况,组织人员参与百家乐网络赌博,后期因经营不善解散。2020 年 10 月,林某再次邀约多名人员合伙组建新网络赌博群继续经营,后续策划赴境外布局。2021 年 9 月起,林某前往越南多地设立赌博窝点,先后招揽、雇佣十余名涉案人员出境,分别担任拉手、主持、财务、后勤等岗位;同时组织境内多名人员组建跑分团伙,提供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支付账户为赌资走账结算。该案涉案赌资流水超 10 亿元,各涉案人员分别负责境外赌场运营、境内资金跑分结算,按参与时间、岗位分工获取不等违法所得;部分人员有犯罪前科,部分涉案人员经电话主动到案、部分被境外抓获移交国内,多名被告人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强制措施,部分人员后续被取保候审。

涉案罪名

开设赌场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人员分工及涉案概况

境外运营人员:赴越南从事赌场主持、财务、拉客、后勤等工作,提供支付账户结算赌资,个人违法所得从 10 万至 260 余万元不等,单人生态账户收款最高达 3000 余万元。
境内资金协作人员:提供个人及亲属支付账户、组织多人搭建跑分团队,为赌场结算转移巨额赌资,团伙及个人违法所得数十万至上百万元不等。
辅助人员:受他人邀约提供支付账户参与赌资结算,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责。

辩护主要意见

各被告人辩护人主要提出:系从犯、主观恶性小;部分人员构成自首、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家庭困难、系初犯偶犯;部分涉案金额认定有误;请求从轻、减轻处罚或适用缓刑;部分羁押时间请求折抵刑期等。

法院审理认定

涉案人员以网络为载体,跨境开设赌场并形成稳定犯罪团伙,境内外分工协作,赌资流水特别巨大,情节严重;部分人员明知网络赌博犯罪仍提供资金结算帮助,构成共同犯罪;个别人员以提供支付账户协助资金流转,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各被告人自首、坦白、从犯、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依法予以考量。

典型警示

跨境网络赌博隐蔽性强、流水巨大,境外设窝点、境内跑分走账的分工模式已是高发犯罪形态。出借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户,参与资金跑分结算,均可能涉嫌犯罪。


四、刑事辩护相关注意事项

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什么时候可以委托辩护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2. 辩护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权利方面,辩护人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有权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等。义务方面,辩护人有义务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辩护,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3.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4.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怎么回事?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办案机关会根据具体情况,在量刑时予以从宽考虑。同时,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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