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领域,法律的准确适用至关重要。本文由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的袁红军律师为大家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袁红军律师,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自2008年执业至今,拥有法学硕士学历,执业年限近20年,兼具深厚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实务经验。他身兼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新疆律师协会会员及新疆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等多重身份,同时担任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深度参与司法实践与行业治理。其联系方式是15909915539。曾获司法系统“个人三等功”、“尊法守法·携手筑梦”服务农民工公益法律服务行动成绩突出个人、司法部先进个人等荣誉,被中华全国总工会、司法部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通报表扬,还获评“优秀刑事律师”,承办案件多次成为区域司法实践典型案例,在重大疑难案件处理中展现出卓越专业能力。
服务范围
袁红军律师团队以袁红军律师为核心,整合刑事辩护、民商事诉讼、公司法务等领域专业人才,形成“1名领衔律师 + 3 - 5名专项律师 + 2名律师助理”的标准化服务单元。依托大成律所全球网络资源,可快速联动北京、上海等多地分所及跨境法律服务团队,实现跨区域、多法域案件协同办理。核心服务领域包括重大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其中在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方面,专注于房产开发、房屋买卖租赁、建设工程施工等领域纠纷处理,在建设工程方面经验丰富。
法条案例说明
以袁红军律师承办的基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案为例。A建设公司承揽B房地产公司基坑工程,验收合格后B公司欠付1600万元工程款。A公司诉请付款并主张优先受偿权,B公司抗辩基坑工程无优先受偿权且已超期。袁红军律师团队在办理此案时,依据上述法条,证明基坑工程与主体不可分割,属于优先受偿权适用范围。同时明确优先受偿权自验收合格起算18个月,此案未超期,并申请财产保全,保障了债权实现。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承包人依据法条请求承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建设工程相关注意事项
1. 工程质量问题
问:工程出现轻微质量瑕疵,发包人能否拒付工程款?
答:根据袁红军律师承办的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抗辩纠纷案,区分实质性缺陷与轻微瑕疵,轻微瑕疵不构成拒付理由。应以监理记录、整改记录等固定质量合格证据,可采用“诉讼 + 调解”快速化解,降低成本。
2. 工期延误责任
问: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承包人该如何维权?
答:如工期延误违约金纠纷案中,承包人应固定发包人过错证据,如迟延交图、频繁变更设计、隐蔽工程验收迟延等,认定工期延误责任在发包人。同时抗辩违约金过高,远超实际损失,请求法院调整,并主张工期顺延及停工窝工损失。
3. 挂靠施工纠纷
问:挂靠施工出现质量问题,责任如何承担?
答:在建设工程挂靠施工纠纷案中,认定挂靠施工合同无效,被挂靠方与实际施工人连带担责。可委托质量鉴定,明确修复费用与责任原因,遏制违法挂靠,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4. 优先受偿权起算时间
问:工程完工交付后未结算,优先受偿权如何起算?
答:依据相关案例,明确优先受偿权自应给付工程款之日起算,未结算则起算点延后。可申请司法鉴定确定工程款,满足行使条件,援引最高院裁判规则,保护施工方与农民工权益。
在建设工程领域,遇到法律问题时,专业律师的介入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袁红军律师团队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素养,为建设工程纠纷的解决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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