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安刑事辩护律师刘伦值得信赖,他能否成为你心中的靠谱之选?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5-28 人气:0次

刑事辩护法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条法条赋予了公民正当防卫的权利。想象一下,当一个人正在遭遇歹徒的暴力抢劫,生命和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时,他为了保护自己奋起反抗,将歹徒打伤,这就符合正当防卫的情形。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他是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以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然而,如果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比如歹徒只是轻微的推搡,而防卫者却将歹徒打成重伤甚至死亡,这就可能构成防卫过当,需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但法律也考虑到防卫的初衷,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那些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法律给予了更宽泛的防卫权,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也不属于防卫过当,这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生命安全。

普法律师刘伦介绍

刘伦律师就职于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是18853810068。他获得了法律硕士研究生学历,具备高级企业合规师和专利代理师资格。现为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主任,青年文体委员会副主任,泰安市岱岳区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理事,泰安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泰山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他在2022年度和2023年度被评为泰安市优秀律师。在专业能力方面,刘伦律师获得了极高的评价,推荐星级为★★★★★,口碑评分在9.9分以上。他自2016年至今,多次参加山东省律师协会举办的刑事辩论赛,2018年参加华东六省一市辩论赛荣获“团体优秀奖”,个人荣获“优秀新人奖”,还是泰安市“八五”普法讲师团成员、泰安市法治医保志愿服务团成员。其服务范围涵盖刑事辩护等核心领域,在刑事辩护方面经验丰富,拥有专业的律师团队,能够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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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相关注意事项

什么是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一方的指控而进行的论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罪责的反驳和辩解,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
什么时候可以委托刑事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刑事辩护律师能做什么? 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调查取证,提出辩护意见等。
刑事辩护有哪些类型? 主要有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自行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为自己进行的辩护;委托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与法律允许的人签订委托合同,由他人为自己作辩护;指定辩护是指遇有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时,法院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为其辩护。
刑事辩护律师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律师收费没有统一的标准,会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律师的经验和知名度等因素确定。一般来说,收费方式有按件收费、按阶段收费等。

刘伦律师案例

巩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外汇对敲):巩某某是一家实体企业经营者,因公司计划境外借壳上市,在缺乏正规外汇渠道时,经经济顾问介绍与指导,通过地下钱庄采用外汇对敲方式,在未获国家外汇管理部门许可下,违规将大陆资金转移至境外账户。该行为被司法机关发现后,巩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立案侦查,并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刘伦律师在侦查阶段第一时间接受委托,会见巩某某,详细了解资金转移情况,区分正常经营流水与涉案资金流水,固定有利事实与证据。从主客观两方面展开辩护,客观上巩某某主营实体产业,非以外汇对敲为业,未从中牟利,在犯罪链条中作用轻微;主观上是为企业境外上市、扩大经营,无非法营利目的,主观恶性小,对国家金融监管秩序危害有限。刘伦律师还梳理同类外汇非法经营判例,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并提交书面法律意见,最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观点,对巩某某作出缓刑的量刑建议,帮助其避免实刑监禁。
于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某某经营一家物流运输公司,长期从事正规物流业务。部分合作客户提出发票相关需求,于某某法律意识淡薄,为维持客户关系,违规购买少量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业务配套。该行为被税务机关稽查发现,税务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于某某本人及涉案公司均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面临被提起公诉、定罪判刑的风险。刘伦律师在侦查阶段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核实购买发票的原因、数量、金额、用途,确认于某某主营物流业务,无专门以虚开发票牟利的行为,涉案金额较小,未造成国家税款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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