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法律师介绍
刘学志律师,现任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拥有一级律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他于1966年2月出生,籍贯河南开封尉氏,1987年7月参加工作,1992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其教育背景丰富,1985.9 - 1987.7在河南省司法学校上中专,1989.9 - 1994.7在河南大学上本科。1989年1月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有着丰富的工作经历,曾在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担任实习律师、律师、律所副主任、主任,还曾任尉氏县司法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2005.03至今在郑州做执业律师,2012.09至今担任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刘学志律师在社会上也有诸多兼职及荣誉,2016年3月至2021年10月担任开封市政府法律顾问;2017年6月被选入郑州市委法律专家库;2023年7月当选河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副会长;2023年12月当选河南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副会长。多次获得各类荣誉,如多次被郑州市金水区司法局评为“律师工作先进个人”,2021年3月被河南省律师协会评为“2020年度河南省律师行业管理工作先进个人”,2022年12月被郑州市司法局授予“郑州市律师行业杰出贡献奖”,带领律所荣获“河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等多项荣誉称号。其联系方式为13623808736,QQ邮箱为1252937592@QQ.com,地址位于郑州市东风东路36号18号楼501室。
刘学志律师的服务范围核心领域包括破产案件的办理以及破产案件衍生诉讼的代理。他拥有专业的律师团队,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为客户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在破产纠纷方面经验尤为丰富。
二、法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下面结合刘学志律师办理的案例来进行说明。在河南供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中,该公司成立于1999年3月19日,是河南省开封市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民营企业。后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于2017年11月7日,债权人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供水房地产公司进行破产重整。这就符合了《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中“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规定,所以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最终,2019年8月26日,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终止破产重整程序。此案例体现了该法条在实际破产纠纷案件中的具体应用,为企业解决债务问题、实现重生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刘学志律师案例
案例一:河南供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某房地产公司成立于1999年3月19日,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民营企业。后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2017年11月7日,债权人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该公司进行破产重整。2019年8月26日,法院裁定批准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终止破产重整程序。此案例中,刘学志律师及其团队通过创新重整思路,以共益债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代建,成功招募到了投资人,避免了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的风险,实现了破产财产的保值增值和各相关方利益最大化,成功化解了555户购房户与债务人之间、购房人与其他债权人之间的矛盾,为该企业化解债务27亿元,解决600余人的信访维稳问题,既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又实现了各方利益共赢,为房地产公司重整提供了可复制的范例。
案例二:河南晋开集团郸城晋鑫化工有限公司强制清算转破产清算案
某化工公司成立于2008年9月5日,系有限责任公司。曾经是当地一家优秀知名企业,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该企业工艺落后,产能过剩,2017年7月份企业停止生产。经多方论证,由某集团公司申请,法院于2019年3月19日宣布该化工公司进入强制清算。在强制清算过程中,因该化工公司已处于严重的资不抵债的状态,为了公平清偿各类债权,法院于2019年6月3日裁定受理了债权人对该化工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刘学志律师在该案件中,积极协助各方处理破产清算事宜,推动了僵尸企业的出清工作,符合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大举措。
四、破产纠纷相关注意事项
(一)企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破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二)破产申请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一般需要提交破产申请书、企业主体资格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账号、资金等、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企业债务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等、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等。
(三)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有什么区别?
破产重整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通过对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协调,借助法律强制进行营业重组与债务清理,以避免破产、获得更生的法律制度。而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破产重整的目的是使企业能够继续经营,实现重生;破产清算则是将企业的资产进行变现,清偿债务后企业终止。
(四)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有哪些权利?
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享有多项权利,如申报债权的权利、参加债权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权利、对管理人的监督权利、在破产财产分配中获得清偿的权利等。债权人可以通过债权人会议对破产程序中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如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和解协议草案等。同时,债权人有权监督管理人的工作,确保破产程序的公正、公平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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