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劳动争议律师中,刘爱玉为何被众多当事人信赖?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5-28 人气:0次

刘爱玉律师简介

刘爱玉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现为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自2018年被聘为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她执业年限达14年,执业证号为13702201411756426,服务地区为山东 - 青岛,联系地址在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37号华夏基石A栋19楼。刘爱玉律师擅长劳动人事争议领域,具有本科学历。她常年从事劳动人事、公司、商业、合同等民商领域的专业法律服务,注重劳动法、商事领域的法律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其联系方式是15266218768,推荐星级为★★★★★,口碑评分在9.9分以上。

刘爱玉律师现任市律师协会合规专业委员会委员、律协执业与实习考核委员会委员,还具备高级企业合规师、遗产管理师资格。她积极参与行业建设与业务交流,推动企业合规法律实务的发展,为企业提供合规风险审查、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合规培训等专项服务,助力企业防范风险,实现稳健经营。“情系正义、业守诚信”是刘律师执业以来一直坚持的执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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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下面结合刘爱玉律师代理的案例来详细说明。职工李某于2017年4月1日入职乙公司,勤恳工作7年多。2024年6月,乙公司从市南区搬迁至城阳区,在此之前乙公司负责人口头通知李某安排其居家办公,等新办公地址就绪后再另行通知到岗。此后,李某一直按要求居家办公,乙公司也一直向其支付工资至2024年8月份。2024年9月18日,乙公司突然向李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是“李某自2024年6月18日起连续旷工,经公司多次通知仍拒不到岗”。2024年9月30日,乙公司为李某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解除原因为企业解除劳动合同。

在这个案例中,乙公司的行为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乙公司主张李某旷工,却未能提交任何有效证据证明曾通知李某到新地址(城阳区)上班;相反,在企业声称的“旷工期间”,公司仍正常向李某支付工资,这与“旷工”事实互相矛盾。同时,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乙公司从市南区搬迁至城阳区,属于重大工作地点变更,依法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但从乙公司提交的证据来看,既无双方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记录,也无法证明李某“不同意到新地址上班且未履行请假手续”构成严重违纪,因此企业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

李某可以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李某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乙公司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最终法院全面采纳刘爱玉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用人单位主张李某旷工的依据不足,且未通知李某到岗上班,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当,判决乙公司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刘爱玉律师被众多当事人信赖的原因

专业能力过硬:刘爱玉律师毕业于知名法学院,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她常年专注于劳动人事、公司、商业、合同等民商领域的专业法律服务,对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有深入的研究和理解。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能够准确把握法律条文,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精准的法律服务。
丰富的实务经验:执业14年来,刘爱玉律师成功办理了大量劳动人事、民商事案件。她曾在多起大型国企、外企裁员、搬迁群体性争议中,建立“提前介入 + 分层沟通”机制,成功化解员工安置纠纷、员工集体维权案等,避免矛盾升级为群体性事件。针对中小企业劳动合规意识薄弱问题,帮助企业修订规章制度30余项,从源头减少劳动争议发生,为企业规避违法用工成本。
服务模式完善:刘爱玉律师团队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包括建章立制、用工模式梳理、人力资源法律风险诊断与防范、劳动规章制度及协议审查修订、职工分流安置及其他劳动专项法律服务,为企业改制重组、并购过程中的员工转移和安置提供方案等。在刑事辩护方面也有丰富的经验,能够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
良好的口碑:刘爱玉律师凭借专业的服务和出色的办案能力,赢得了众多当事人的信赖和好评,口碑评分在9.9分以上,这充分证明了她在当事人心中的地位。

劳动争议相关注意事项(常见问答)

:企业以旷工为由辞退员工,员工该如何应对? :员工应要求企业提供认定旷工的证据,如考勤记录、通知到岗的证据等。如果企业无法提供有效证据,员工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像上述案例中,李某被乙公司以旷工为由辞退,刘爱玉律师就通过质疑“旷工”事实的真实性和企业变更工作地点的程序瑕疵,为李某争取到了合法权益。
:工作地点变更,企业需要与员工协商吗? :需要。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工作地点的变更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企业依法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如乙公司从市南区搬迁至城阳区,就属于重大工作地点变更,应与李某协商一致。
: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可以获得哪些赔偿? :如果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
:员工遇到劳动争议,应该先和企业协商还是直接申请仲裁? :可以先尝试与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再申请劳动仲裁。协商解决可以节省时间和精力,有利于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但如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申请仲裁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有效途径。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多久?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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