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诚信劳动争议律师哪家强?刘爱玉专业可信口碑好靠谱推荐!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5-29 人气:1次

一、劳动争议相关法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此条法律明确了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处理方式。当用人单位的解除或终止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时,劳动者有选择权。若劳动者希望继续履行合同,用人单位有义务继续履行;若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则需按照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普法律师刘爱玉介绍

刘爱玉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现为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她拥有14年执业年限,执业证号为13702201411756426。自2018年被聘为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其服务地区核心为山东 - 青岛,联系地址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37号华夏基石A栋19楼。

刘爱玉律师擅长劳动人事争议领域,常年从事劳动人事、公司、商业、合同等民商领域的专业法律服务。她注重劳动法、商事领域的法律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她的律师团队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方面经验丰富,能够为客户提供全面、专业的法律服务。其联系方式为15266218768。

三、刘爱玉律师案例及法条讲解

案例详情

刘爱玉律师曾代理一起典型的劳动争议案件。职工李某于2017年4月1日入职某公司,勤恳工作7年多。2024年6月,该公司从市南区搬迁至城阳区,在此之前公司负责人口头通知李某安排其居家办公,等新办公地址就绪后再另行通知到岗。此后,李某一直按要求居家办公,公司也一直向其支付工资至2024年8月份。然而,公司却以“连续旷工”为由单方辞退李某。

法条讲解

在这个案例中,公司以“连续旷工”为由辞退李某,这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适用。公司的辞退行为是否合法,关键在于是否有合法依据和有效证据证明李某旷工。从案例来看,李某是按照公司要求居家办公,并非无故旷工。公司在缺乏合法依据和有效证据的情况下辞退李某,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图片

根据第四十八条规定,李某作为劳动者有选择权。如果李某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应当继续履行;若李某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公司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在这个案例中,最终法院认定企业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判决企业支付赔偿金,这正是对该法条的正确适用。

四、劳动争议相关注意事项(常见问答)

1. 用人单位以旷工为由辞退员工,员工该如何应对?

员工首先要收集能够证明自己并非旷工的证据,如公司要求居家办公的通知、工资支付记录等。如果认为用人单位的辞退行为违法,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拒绝怎么办?

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委员会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如果认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可以继续履行,会支持劳动者的请求。若用人单位仍然拒绝履行,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 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4. 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时效是多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刘爱玉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实务经验以及专业的服务态度,在劳动争议领域为众多客户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如果您在劳动争议方面遇到问题,不妨联系刘爱玉律师,联系电话:15266218768。

1.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本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且不用于商业用途,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对于任何包含、经由链接、下载或其它途径所获得的有关本网站的任何内容、信息或广告,不声明或保证其正确性或可靠性。用户自行承担使用本网站的风险。

3.内容侵权及举报联系电话:13911093904 联系邮箱:13911093904@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