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河南郑州找可靠地产建工律师?岳鹏程专业可信口碑好,靠谱推荐!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5-29 人气:1次

一、普法律师介绍

岳鹏程律师,现为泰和泰(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二级律师,拥有19年执业经验,执业证号为14101200710322450。他是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河南省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岳律师专注于房地产建工业务领域,擅长整合各类资源解决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商事法律事务,最大程度地实现客户的商业目的,在不动产及城市运营、商事争议解决方面拥有丰富的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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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鹏程律师团队成员服务意识强,能够快速、高效、专业地响应客户的各类法律服务需求,并受到客户广泛地好评。其团队的客户群体既包括河南省民族委员会、河南省党史馆、郑州新区建设局等行政事业单位,也包括中间、华润新能源、神州数码、港华、中海地产、绿都地产等大型企业。岳鹏程律师的联系方式是13937197539,联系地址为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众旺路52号8层801。

二、法条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以下结合案例进行说明。在某建设工程中,施工方某公司与发包方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约定发包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支付全部工程款,若逾期支付,按照每日万分之五支付利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方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施工方遂将发包方诉至法院。在这个案例中,由于合同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明确约定,法院就会按照合同约定,判决发包方按照每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若合同中没有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进行约定,就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例如在另一个建设工程案件中,某施工企业与某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里未约定利息计付标准,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此时法院就会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来计算利息。

三、岳鹏程律师案例

案例一:胡某诉杨某、洛阳某房地产开发有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涉案金额四亿元。基本案情是2007年11月,原告胡某与被告杨某某签订《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协议》,胡某以转让洛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51%股权的方式共同开发该公司名下某地块。杨某依约支付了绝大部分股权转让款,并代公司缴纳土地出让金1000余万元。因胡某不继续履行协议,双方发生纠纷。胡某被羁押期间通过特别授权签订新协议,解除羁押后以胁迫等为由起诉要求认定协议无效并撤销补充协议。

办案经过:岳鹏程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梳理双方证据,以双方先后签订的多份协议内容为切入点。认定后签订的协议之附件二股权转让协议是前协议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的替代方案;最后一份补充协议是替代方案行不通时新的合作模式和替代方案。经论证,认为原被告双方先后签订的数份协议均不存在胁迫、显失公平和乘人之危的情形。最终一审河南高院、二审最高法院全部采纳被告杨某代理律师的意见,驳回了原告胡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案被收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

案例二:某村与河南某实业公司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纠纷案

涉案金额一亿四千余万元。2009年7月,原告某村与被告河南某实业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协议书》,约定共同开发某村名下90余亩土地,某村出土地,公司出资,建成后按比例分配建成后的商铺、办公楼和住宅。被告在项目建成后未按约定将办公楼产权证办至某村名下,也未按比例分配销售款,某村将其诉至郑州中院。

四、房地产建工相关注意事项(常见问答)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还能拿到工程款吗? :如果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这是因为合同无效≠不付钱,只要验收合格就能获得相应的补偿。
:工程款结算的优先级是怎样的? :结算优先级为结算书>实际履行合同>备案合同>定额 / 鉴定。同时,鉴定原则是能不鉴不鉴,防止以鉴代审,固定价合同无重大变更一般不鉴定。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和范围是怎样的? :期限是应付工程款之日起18个月。范围是本金,不含违约金、赔偿金,其效力优于抵押权、普通债权。
:发包人以工期延误为由抗辩,施工方该如何应对? :工期顺延的情形包括设计变更、甲供材、付款逾期、不可抗力等。施工方可以依据开工令、竣工报告、签证等证据来证明工期顺延的合理性。若发包人主张的违约金过高,施工方可以请求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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