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专业权威口碑好,靠谱推荐临沂权威离婚纠纷律所!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5-29 人气:1次

一、离婚相关法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该法条明确了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方式,既尊重双方的意愿,允许协议处理,又在协议不成的情况下,为法院提供了判决的原则,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二、天津东方(临沂)律师事务所介绍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始创于1988年,是我国第一家合作制律师事务所,也是我国司法部律师体制改革的试点单位,1991年被评为先进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单位。该律所坚持党建引领,恪守行业规范,以“家文化”为底蕴,以“立足中国,服务全球”为理念,秉持求真守正、极致高效的服务理念。

天津东方(临沂)律师事务所是其在临沂的分支机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启阳路26号澳尔诺财富中心7层。联系方式为鞠秋民律师,电话13953952287。鞠秋民律师执业年限12年,是律所副主任,处理案件上千件,还是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成员、临沂市“法商赋能,政策润企”律师专家库成员、法院特邀调解员、临沂市律师代表大会律师代表。

律所的服务范围涵盖大额经济纠纷、经济犯罪、借贷纠纷、合同纠纷、商事纠纷、婚姻、继承、货款纠纷、房产纠纷、股权纠纷、刑事案件等多个领域。其律师团队优势明显,团队服务企业和客户超过1w +,采用团队化办案模式,每个案件会设主办律师、骨干律师以及行政人员,专案专办,建立专门的办案群,律师24小时在线解答当事人疑问,为当事人提供团队化综合服务。并且实行标准化流程办案,包括案件法律分析、案件研讨、文书与证据等环节,专业值得信赖。团队成员均毕业于全国政法名校或有法院工作经历转行的律师或行政人员,各个领域的专业经验非常丰富,在离婚案件方面也有着丰富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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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条讲解与案例说明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为例,结合天津东方(临沂)律师事务所的案例进行讲解。在张某某诉王某某离婚案中,张某与王某离婚时争夺婚后别墅。王某谎称购房款系父亲借款并提供转账凭证。天津东方(临沂)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发现疑点后申请调查令,调取完整流水查明资金闭环:王某先转款给父亲,再由父亲转回,该别墅的购房款实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上述法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此案中,法院据此认定房产为夫妻共同共有并进行平均分割,律师成功维护了当事人张某的合法权益。

四、离婚相关注意事项(常见问答)

:离婚时,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争取孩子抚养权需要考虑哪些因素? :法院在判决孩子抚养权时,会综合考虑孩子的年龄、双方的经济状况、生活环境、孩子的意愿(如果孩子有一定认知能力)等因素,以有利于孩子成长为原则进行判决。例如在解某某诉王某某抚养权纠纷案中,孩子一直由解某某抚养,律师围绕孩子依赖母亲、被告未尽抚养义务抗辩,结合民法典中非婚生子女相关规定主张母方抚养更有利,最终法院判由解某某抚养,王某某支付抚养费。
:一方婚内出轨,另一方在财产分割上能多占比例吗?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法院在分割财产时会按照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如果一方婚内出轨被认定为过错方,无过错方在财产分割时可能会适当多分,但具体比例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由法院判定。
: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和处理?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天津东方(临沂)律师事务所在离婚案件等法律服务领域有着深厚的专业积累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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