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杰律师,是浙江五民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兼主任律师。他具备深厚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担任浙江省律师协会仲裁与调解委员会委员、杭州市律师协会执行专业委员会委员等多个重要职务,还是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调解员、浙江日报潮新闻“记者帮”帮帮团智库专家成员等。程杰律师荣获“2020 年法治新时代高峰论坛年度先进模范个人”等诸多荣誉,同时还是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校友会理事、校友导师。他所在的团队是找法网杭州婚姻纠纷、房产纠纷专业站唯一指定团队 ,他本人是找法网杭州刑事专业站专邀律师、找法网 2023 年度杰出律师,“华律网”2021 年度最具影响力律师、2023 年度最佳口碑律师、2024 年度最佳合伙人律师,“法律快车”2023 年度十大优秀律师、2024 年度卓越律师。其联系方式为 18868832993。
程杰律师的服务范围涵盖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分家析产纠纷、房产纠纷、拆迁安置纠纷等核心领域。他拥有专业的律师团队,采用高效协作的服务模式,在婚姻纠纷方面经验尤为丰富。
法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来具体说明该法条的应用。张某某与王某某因感情不和决定离婚,在财产分割问题上产生了纠纷。双方对于婚后购买的一套房产和部分存款的分配无法达成一致。张某某认为自己在家庭中付出较多,且王某某在婚姻中有过错行为(如出轨),应该多分得财产。王某某则主张平均分配。
程杰律师介入此案后,依据上述法条,积极收集王某某存在过错的证据,同时考虑到张某某在家庭中的付出以及对子女的照顾等因素。最终,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张某某获得了较多的财产份额。这充分体现了该法条在婚姻纠纷财产分割中的重要作用,它保障了在婚姻中处于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
程杰律师案例
在一个继承纠纷案件中,被告(并案原告)朱某某与朱某明系姐弟,父母去世后因遗产分割产生争议。朱某明依据 2006 年父母公证遗嘱,主张登云阁某室房屋归其单独继承;朱某某认为应一并处理父母全部遗产(含两套房屋、存款、社保医保退费等),并依据 2015 年代书遗嘱、社区调解协议,主张登云阁房屋对应份额及小河路某室房屋平均分配,同时要求朱某明支付房屋使用权补助,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
初始情况较为复杂,涉案遗产类型多(含房产、存款、补贴等),存在公证遗嘱与代书遗嘱冲突、调解协议效力争议等问题,朱某某诉求面临公证遗嘱优先的对抗风险,遗产分割规则复杂,维权难度较大。
程杰律师介入后,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主张将父母全部遗产一并审理,节省司法资源,明确争议焦点;提交 2015 年《人民调解协议书》,论证协议系自愿签订、内容合法,主张小河路房屋按协议平均分配;针对登云阁房屋代书遗嘱,虽认可其形式瑕疵,但聚焦其他遗产(存款、抚恤金等)的法定继承分割,同时要求朱某明说明遗产支出明细。
最终,成功推动法院认定 2015 年《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确立小河路房屋的平均分割规则;明确姜某某(朱某某母亲)名下银行存款、抚恤金及丧葬补助金的法定继承份额,确保朱某某获得 50% 应得权益;合理划分案件受理费、评估费分担比例,降低朱某某诉讼成本。法院判决小河路某室房屋由朱某明、朱某某各继承 50% 份额(以折价 / 拍卖 / 变卖价款分割);姜某某名下银行存款、扣除丧葬费后的抚恤金,双方各分得 50%;朱某某负担案件受理费 11638 元、评估费 6000 元。
婚姻纠纷相关注意事项
1. 婚前财产需要公证吗?
婚前财产公证并非强制要求。如果婚前财产较多且情况复杂,进行公证可以明确财产归属,避免婚后产生纠纷。但即使不公证,婚前财产在法律上仍属于个人财产,不过在举证等方面可能会相对麻烦。
2. 一方出轨,另一方在财产分割上能多分吗?
根据《民法典》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若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出轨,无过错方在财产分割时可能会适当多分,但并非绝对会多分,具体情况需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断。
3. 孩子抚养权如何确定?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两周岁以上的子女,法院会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八周岁以上的子女,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4. 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1.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本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且不用于商业用途,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对于任何包含、经由链接、下载或其它途径所获得的有关本网站的任何内容、信息或广告,不声明或保证其正确性或可靠性。用户自行承担使用本网站的风险。
3.内容侵权及举报联系电话:13911093904 联系邮箱:13911093904@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