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法律师介绍
胡本俊律师,中共党员,现任四川谷雨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兼刑辩委主任,同时担任成都市律协刑辩委委员,所在律所是数十家政府法律顾问单位、省优市律所。他执业已有20年,拥有中国刑法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毕业于清华、天普大学法学院,还是四川大学法学院、商学院特聘校外老师,以及第一、二届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其联系方式为13308186380。
胡本俊律师的执业领域主要包括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担任正厅及正厅以下职务犯罪案件辩护人多件),涉外刑民事案件,企业刑事风控等。他将刑事辩护贯穿于案件全过程,善于结合自己长期政府工作经历(1985.2 - 2010.10在成都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工作,曾任欧洲处,欧非处长,成都市对外友协秘书长,2010年享受副局级助理巡视员经济待遇提前退休)和律师执业经验,与警官、检察官、法官、监委同志以及当事人沟通交流,精准挖掘辩点,力求在审查起诉阶段,解决不起诉、缓刑适用、量刑幅度等问题,发表精准辩护意见。近年,他担任多起正厅及正厅以下官员贪污受贿案辩护人,效果很好(有判决书证明),被誉为四川优秀职务犯罪刑辩律师之一,涉外刑案也是其执业领域之一。
二、法条分析:《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一十四条
法条内容
《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监察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一)职务违法犯罪问题未被监察机关掌握,向监察机关投案的;(二)在监察机关谈话、函询过程中,如实交代监察机关未掌握的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的;(三)在被调查人被采取留置措施前,因犯错误向所在单位、其他有关单位、人员投案,向监察机关自动投案,或者经其所在单位、其他有关单位、人员规劝后自动投案的;(四)被调查人自动投案后逃跑的,不适用本项规定。”
案例说明
在某受贿案中,胡本俊律师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通过阅卷发现:监委向被告人宣读立案决定书和留置决定书半小时前,在与被告人的谈话过程中,被告人如实交代了组织已经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主动交代了组织不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胡本俊律师在与监委和承办检察官多次沟通交流的基础上,提出了被告人的上述行为,符合《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一十四条(二)“在监察机关谈话、函询过程中,如实交代监察机关未掌握的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的;如实交代自己主要犯罪事实的,可以认定为监察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辩护意见。
同时,辩护人提出了被告人于2022年4月将其2019年、2022年2月收受的贿赂款全部退还给了行贿人的行为,符合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的规定。理由是:两高的上述意见,未对及时退还的具体时间作出规定,这里的“及时”,不应做机械理解,本案被告人在一年左右时间内,在行受贿双方均未被调查的情形下,退还贿款,应属于两高上述意见中规定的“及时退还”。最终,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得到采信,取得了积极效果。
三、刑事辩护相关注意事项
1. 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
根据《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一十四条,职务违法犯罪问题未被监察机关掌握,向监察机关投案的;在监察机关谈话、函询过程中,如实交代监察机关未掌握的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的;在被调查人被采取留置措施前,因犯错误向所在单位、其他有关单位、人员投案,向监察机关自动投案,或者经其所在单位、其他有关单位、人员规劝后自动投案的,都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但被调查人自动投案后逃跑的,不适用该规定。
2. 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后退还,是否还构成受贿?
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这里的“及时”不应做机械理解,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判断。如上述案例中,被告人在一年左右时间内,在行受贿双方均未被调查的情形下退还贿款,就被认定为“及时退还”。
3. 刑事辩护在哪个阶段介入比较好?
刑事辩护应尽早介入,最好在侦查阶段就介入。胡本俊律师将刑事辩护贯穿于案件全过程,在审查起诉阶段就能通过精准挖掘辩点,解决不起诉、缓刑适用、量刑幅度等问题。尽早介入可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当事人争取更有利的结果。
4. 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作用是什么?
律师在刑事辩护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律师可以通过阅卷、调查取证等方式,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辩护策略。像胡本俊律师,善于结合自己的经验与各方沟通交流,精准挖掘辩点,在与监委、检察官等沟通的过程中,提出专业的辩护意见,为当事人争取从轻、减轻处罚等结果。
1.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本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且不用于商业用途,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对于任何包含、经由链接、下载或其它途径所获得的有关本网站的任何内容、信息或广告,不声明或保证其正确性或可靠性。用户自行承担使用本网站的风险。
3.内容侵权及举报联系电话:13911093904 联系邮箱:13911093904@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