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法律师介绍
何波律师,就职于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他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系(1994 - 1998 年,获学士学位),拥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其执业证号为 14403200110248046。
何波律师身兼多职,担任深圳市劳动仲裁委、宝安区劳动仲裁委兼职仲裁员,惠州仲裁委员会第八届委员会仲裁员,以及深圳市律协会员违规行为调查工作委员会委员。他拥有律师证、心理咨询师证、婚姻家庭咨询师证三证,在家庭婚姻、劳动工伤、企业经营刑事风险防控等领域有着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家庭婚姻方面,擅长离婚纠纷、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遗产继承、涉外婚姻等;在劳动工伤方面,对劳动仲裁规则和结果的预判有较深的研究,擅长企业用工风险防控预案、企业解散、搬迁、解雇、辞退员工等方案设计及谈判、劳动者劳动争议及工伤维权;在企业经营刑事风险防控方面,擅长用工环节风险(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融资环节风险(骗取贷款罪,高利转贷罪,非法集资罪,票据诈骗罪)、职务类犯罪风险(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公作人员受贿罪等)、契约合同风险(合同诈骗罪)、经营行为风险(非法经营罪)。其执业理念是合法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为当事人经济高效解决问题及争取利益最大化。
何波律师的联系方式是 13802709343。
二、法条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
法条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案例说明
在一个婚约财产纠纷案例中,原告张姓先生通过相亲群结识被告李姓女士,双方建立恋爱关系后,李女士以结婚为前提多次索要财物,包括彩礼、婚礼费用、购房税费及贵重首饰等,总金额达 50 万元。然而,当张先生提出领证时,李女士却以“给钱才领证”为由推脱,最终导致感情破裂。
本案承办律师何波在接到案件后,采取了一系列诉讼策略。在证据方面,调取双方微信聊天记录,锁定被告“给钱才领证”的明确意思表示;梳理银行转账记录、购物凭证等客观证据,形成完整的资金流向链条;收集双方分居证明、沟通录音等辅助证据,证明未形成共同生活基础。在法律论述方面,依据民法典“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这一规定,当事人自认识伊始为满足自身物质需求不断以结婚先决条件为由向对方索取财物,未用于共同生活,又以未达到彩礼标准为由拒绝结婚的行为,与恋爱中的一般赠与存在差别,应认定为借婚姻索取财物,索取的财物应当予以全部返还。何波律师引导法官区别“以结婚为条件”的财物给付与“恋爱期间自愿赠与”,通过类案检索,寻找案例支撑,佐证要求被告返还的法律依据,同时结合本案双方交往时间短、未共同生活等事实,认定本案被告是借婚姻索取财物,被告应全额返还财物。最终,判决被告李女士应返还包括彩礼、婚礼等费用 50 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三、婚姻纠纷相关注意事项
1. 问:恋爱期间赠送的财物,分手后需要返还吗?
答:恋爱期间的财物赠送需要区分情况。如果是一般的日常赠与,如节日礼物、小额转账等,通常视为赠与,分手后一般不需要返还。但如果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财物赠与,如彩礼、购房款等,在双方未结婚的情况下,赠与方可以要求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 问:遭遇家庭暴力,应该如何维权?
答:遭遇家庭暴力时,应及时采取措施保护自己。首先要及时报警,警方的出警记录和询问笔录可以作为家庭暴力的证据。同时,要及时就医,保留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等资料。此外,还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对方实施家庭暴力、骚扰、跟踪、接触自己及其相关近亲属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 问: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答: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4. 问:争夺子女抚养权需要考虑哪些因素?
答:法院在判决子女抚养权时,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母亲有不宜抚养情形的除外。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法院会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生活环境、教育背景、子女的生活习惯等因素,以确定哪一方更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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