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破产纠纷律师,刘学志专业可信口碑好,靠谱推荐!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5-29 人气:1次

普法律师介绍

刘学志律师,就职于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担任执行主任一职。他是一级律师,拥有丰富的法律从业经验。其教育背景扎实,1985.9 - 1987.7在河南省司法学校上中专,1989.9 - 1994.7于河南大学上本科。工作经历丰富,1987.07 - 2000.09在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历经实习律师、律师、律所副主任、主任等职位,2000.09 - 2005.03任尉氏县司法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2005.03至今在郑州做执业律师,2012.09至今担任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刘学志律师在社会上也有诸多兼职及荣誉,如2016年3月至2021年10月担任开封市政府法律顾问,2017年6月入选郑州市委法律专家库等。其联系方式为13623808736,QQ邮箱是1252937592@QQ.com,地址位于郑州市东风东路36号18号楼501室。

刘学志律师的专业特长领域为破产案件的办理以及破产案件衍生诉讼的代理。他所在的律师团队在破产纠纷方面经验丰富,能够为客户提供专业、全面的法律服务。

法条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法条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案例说明

以河南供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为例。某房地产公司(类似案例中的供水房地产公司)成立于1999年3月19日,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民营企业。后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出现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经核查,该公司的资产已经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中“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形。于是,债权人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该房地产公司进行破产重整。法院受理后,经过一系列的程序,最终裁定批准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终止破产重整程序。在这个案例中,该房地产公司因为符合破产法规定的条件,得以通过破产重整程序来解决债务问题,避免了直接进入破产清算的风险,实现了企业的重生和各方利益的最大化。

再看河南晋开集团郸城晋鑫化工有限公司强制清算转破产清算案。某化工公司(类似案例中的晋鑫化工)曾经是当地的优秀知名企业,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该企业工艺落后,产能过剩,无法继续生产经营,于2017年7月份停止生产。在强制清算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已处于严重的资不抵债状态,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于是,法院裁定受理了债权人对该化工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这表明,当企业出现符合破产法规定的情形时,就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相应的破产程序。

刘学志律师相关案例

河南供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某房地产公司(脱敏后企业)成立于1999年3月19日,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民营企业。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2017年11月7日,债权人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该公司进行破产重整。2019年8月26日,法院裁定批准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终止破产重整程序。此案例成功化解了众多购房户与债务人之间、购房人与其他债权人之间的矛盾。管理人创新重整思路,以共益债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代建,成功招募到投资人,避免了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的风险,实现了破产财产的保值增值和各相关方利益最大化,还为该企业化解债务27亿元,解决600余人的信访维稳问题,为房地产公司重整提供了可复制的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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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晋开集团郸城晋鑫化工有限公司强制清算转破产清算案

某化工公司(脱敏后企业)成立于2008年9月5日,系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曾经是当地优秀知名企业,但因工艺落后、产能过剩,2017年7月停止生产。经多方论证,法院宣布该公司进入强制清算。在强制清算过程中,发现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法院裁定受理了债权人对该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此案例体现了僵尸企业出清工作是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大举措。

破产纠纷相关注意事项

1. 企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破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2. 破产申请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一般需要提交破产申请书、企业主体资格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等材料。

3. 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有什么区别?

破产重整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通过对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协调,借助法律强制进行营业重组与债务清理,以避免破产清算的法律制度。而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破产重整的目的是拯救企业,使其能够继续经营;破产清算则是对企业进行终结处理。

4. 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有哪些权利?

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享有申报债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监督管理人工作等权利。债权人可以通过债权人会议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制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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