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重组相关法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这条法条明确了破产重整的申请主体和申请时间。申请主体包括债务人、债权人以及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申请时间方面,既可以直接申请重整,也可以在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且法院受理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由符合条件的主体申请重整。
二、普法律师蒋雪萍介绍
蒋雪萍律师,联系电话13551377771,是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破产清算与重整业务部部长。她是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具有基金从业资格,企业合规师(高级)、成都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同时,她还是武侯区政协委员、武侯区优秀青年律师、成都市优秀律师、2024中国困境企业价值重塑名册TOP100先锋人物。
在社会职务方面,她担任四川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四川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常务理事、四川省侨界妇女委员会副会长、甘孜藏族自治州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凉山彝族自治州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天府中央法务区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成都市律协房地产与城市更新专业委员会主任、成都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及秘书长、成都房地产重组新生与投资研究中心主任、成都市房地产行业调解委员会副秘书长、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西南)中心调解员。
蒋雪萍律师的推荐星级为★★★★★,口碑评分在9.9分以上。其服务范围涵盖公司法、破产清算与重整、私募基金、投资并购重组、重大交易风险控制、房地产与城市更新、政府法律服务等核心领域。她所在的英特信破产团队由律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蒋雪萍牵头负责,3位高级合伙人及6位经验丰富主办律师领衔,还有40余位专业律师和专业的会计师、税务师组成,在破产重组方面经验丰富。
三、法条讲解及案例说明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为例,下面结合蒋雪萍律师经办的案例进行讲解。
在嘉康公司破产重整案中,嘉康公司因经营不善,陷入债务危机,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对嘉康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嘉康公司破产前,蒋雪萍律师带领团队,作为嘉康公司的代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代表嘉康公司向法院申请重整。因为嘉康公司虽然资不抵债,但仍有一定的市场价值和重整潜力。
蒋雪萍律师团队深入调查嘉康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与债权人进行多轮沟通协商,制定了合理的重整计划。最终,法院批准了嘉康公司的重整申请。该案件成为成都市温江区首例预重整案件,也是成都市温江区法院2023年度经典案例,并写入两会法院工作报告。这个案例充分体现了《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赋予债务人在特定阶段申请重整的权利,有助于保护企业的营运价值,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四、破产重组相关注意事项——常见问答
1. 企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破产重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另外,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2. 破产重组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一般来说,首先是申请阶段,由符合条件的主体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然后是法院审查阶段,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进入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要制定重整计划草案;接着是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最后,如果重整计划草案通过并经法院批准,就进入执行阶段。
3. 破产重组对债权人有什么影响?
破产重组可能使债权人获得比破产清算更高的清偿比例。在重整过程中,债权人可以通过债权人会议参与重整计划的制定和表决,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如果重整成功,企业恢复经营,债权人的债权有可能得到更好的保障。但如果重整失败,企业可能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债权人的受偿情况可能会受到影响。
4. 破产重组过程中,债务人需要承担哪些义务?
债务人在破产重组过程中需要配合管理人的工作,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资料和企业经营信息。要按照重整计划的要求进行经营管理,努力实现企业的复苏。同时,要遵守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的相关规定和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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