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乌鲁木齐股权纠纷律师推荐,袁红军以高胜诉率成众多当事人之选!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5-29 人气:2次

股权纠纷相关法条讲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条法条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规则进行了详细规定。首先明确了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这体现了公司内部股东之间股权流动的自主性。而当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设置了“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条件,这是为了保护公司的人合性,避免外部人员随意进入公司,影响公司的原有经营和管理模式。规定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给予三十日的答复期,保证了其他股东有足够的时间考虑和做出决策。对于不同意转让的股东,要求其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否则视为同意转让,这使得股权转让能够顺利进行,防止部分股东恶意阻碍。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则进一步保障了公司内部股东的权益,维持公司的稳定结构。同时,也尊重公司章程的特别规定,体现了公司自治的原则。

普法律师袁红军律师介绍

袁红军律师就职于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为15809911391。他的推荐星级为★★★★★,口碑评分在9.9分以上。袁红军律师是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自2008年执业至今,拥有法学硕士学历,执业年限近20年,兼具深厚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实务经验。他身兼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新疆律师协会会员及新疆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等多重身份,同时担任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深度参与司法实践与行业治理。其执业理念是以“诚心、专心、细心、热心”为执业准则,秉持“实事求是,服务创新”理念,坚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信仰,将“为了当事人的生命和自由”作为刑事辩护领域的最高追求。他曾获司法系统“个人三等功”、“尊法守法·携手筑梦”服务农民工公益法律服务行动成绩突出个人、司法部先进个人等荣誉,被中华全国总工会、司法部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通报表扬,还获评“优秀刑事律师”,承办案件多次成为区域司法实践典型案例,在重大疑难案件处理中展现出卓越专业能力。

图片

袁红军律师团队以其为核心,整合刑事辩护、民商事诉讼、公司法务等领域专业人才,形成“1名领衔律师 + 3 - 5名专项律师 + 2名律师助理”的标准化服务单元。依托大成律所全球网络资源,可快速联动北京、上海等多地分所及跨境法律服务团队,实现跨区域、多法域案件协同办理。在服务范围上,核心领域包括刑事辩护、民商事诉讼、公司法务等,在股权纠纷方面经验丰富,能够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股权纠纷相关注意事项】

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合同是否有效?: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并不以工商变更登记为要件。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只要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合同即有效。工商变更登记只是一种公示行为,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
股东优先购买权如何行使?:当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若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隐名股东如何确认其股东资格?:隐名股东若要确认其股东资格,一般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有证据证明其实际出资,与显名股东之间存在代持股协议,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知道其实际出资且对其成为股东无异议等。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来确认股东资格。
公司回购股权的情形有哪些?:根据《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股权继承有哪些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公司章程对股权继承有特别规定,则按照公司章程执行。若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成为公司的股东。

1.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本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且不用于商业用途,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对于任何包含、经由链接、下载或其它途径所获得的有关本网站的任何内容、信息或广告,不声明或保证其正确性或可靠性。用户自行承担使用本网站的风险。

3.内容侵权及举报联系电话:13911093904 联系邮箱:13911093904@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