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选劳动争议纠纷律师,张绍永专业可信靠谱推荐!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5-29 人气:0次

一、普法律师介绍

张绍永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拥有法律硕士研究生学历,是山东中颐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他于2007年考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至今已执业十余年。曾在多家公司担任法律顾问,从业经验极为丰富。自执业以来,他在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公司法律事务处理、民商事纠纷处理、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婚姻继承纠纷等法律服务领域尤为擅长。尤其在劳动合同方面案件表现出色,深耕劳动争议纠纷领域多年,专注劳动仲裁、劳动诉讼及企业用工合规法律服务,具备扎实的劳动法专业功底和大量实战办案经验。他熟悉劳动仲裁委、法院裁判思路与举证规则,精通劳动争议全流程办案技巧。联系方式是13573228710(微信同号)。

张绍永律师的服务团队经验丰富,在处理劳动争议纠纷方面,秉持调解优先、诉讼兜底的处理思路,善于以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多元方式解决纠纷。既为劳动者依法维权、精准梳理证据、争取最大合法权益;也为企业提供用工风险防控、规章制度审核、劳动纠纷应诉、人事合规专项顾问服务,帮助企业化解用工矛盾、规避法律风险。

二、案例分享

张绍永律师曾处理过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某公司以员工王某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王某某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遂委托张绍永律师维权。张绍永律师接手案件后,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发现公司所谓的“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缺乏明确的证据支持。在仲裁过程中,张绍永律师精准梳理证据,指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不合法,且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王某某存在严重违规行为。最终,仲裁委支持了王某某的诉求,判定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向王某某支付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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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条讲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案例说明

在上述案例中,某公司以员工王某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王某某存在严重违规行为,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王某某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那么根据第四十八条规定,公司应当依照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该法条为劳动者在面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四、劳动争议纠纷相关注意事项

常见问答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该如何维权? :劳动者可以先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其支付拖欠的工资。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能获得多少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一般需要提供加班的相关证据,如考勤记录、加班通知、工作邮件、证人证言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发生劳动争议后,申请仲裁的时效是多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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