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赣州选经验丰富建设工程合同律师,赖华明专业可信口碑好!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5-29 人气:1次

一、普法律师介绍

赖华明律师,民盟盟员,江西瀛灯律师事务所主任,建筑工程部主任。他受聘担任江西省“五型”政府建设监督员(2020 年 5 月始),系政协章贡区第五届、第六届政协委员,现为赣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曾任江西省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赣州市律师协会第四届理事。其带领的律师团队受聘担任了众多县(市、区)党委政府、大型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法律顾问。

赖华明律师于 2016 年开始专注于建设工程类案件的研究和办理,为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用一年半的时间到江理理工大学工程管理硕士班学习建工知识。自 2016 年以来办理了过亿标的建工案件 3 起,5000 万元以上标的建工案 10 起,1000 万元以上标的建工 50 余起。担任赣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期间,每年仲裁建工案件十余起。20 余年的诉讼经验及建设工程方面的专业知识相结合,使他成为处理建设工程方面的优秀律师人选。

联系方式:电话 13767769908(微信同号),邮箱 672419478@qq.com,地址为江西省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企业中心 B16 号楼 2 层。

二、服务范围

赖华明律师的核心服务领域包括建设工程、公司法、合同法、投融资法律事务。他擅长为疑难建设工程类案件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其律师团队配置完善,服务模式高效,在建设工程合同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能够为客户提供专业、全面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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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条讲解

法条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说明

某公司将一项建设工程发包给了某施工队,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来,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工程完工后,经过验收,工程质量合格。此时,根据上述法条,虽然合同无效,但施工队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要求某公司折价补偿。

假设该工程验收不合格,施工队对工程进行了修复,修复后再次验收合格,那么某公司可以请求施工队承担修复费用。如果修复后工程仍然验收不合格,施工队就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同时,如果某公司对工程不合格存在过错,比如提供的设计方案存在问题等,那么某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赖华明律师案例

在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施工队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完工后,双方就工程价款的结算产生了争议。原告认为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且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被告则认为自己已经按照合同要求完成了工程,原告应当支付工程款。

赖华明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仔细审查了合同条款和相关证据。通过调查发现,被告在施工过程中确实存在部分工程未完成以及质量不达标的情况。赖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法院提出了合理的诉求。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求,判决被告承担相应的修复费用,并减少了工程价款的支付。

五、建设工程合同相关注意事项

1. 合同签订前需要注意什么?

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前,要对对方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包括对方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同时,要明确合同的主要条款,如工程范围、工期、质量标准、工程价款等。

2. 工程质量出现问题怎么办?

如果工程质量出现问题,首先要确定责任方。如果是施工方的责任,发包方可以要求施工方进行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如果双方对质量问题存在争议,可以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3. 工程价款结算有哪些方式?

工程价款结算方式通常有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成本加酬金等。在合同中要明确约定结算方式和时间,避免出现结算纠纷。

4. 合同变更需要注意什么?

合同变更应当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的变更协议。变更协议应当明确变更的内容、范围、费用等,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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