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拒赔相关法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这一法条明确了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如果保险人未履行这些义务,那么免责条款将不具有法律效力,这对于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普法律师——李同建律师介绍
李同建律师就职于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该律所成立于2011年,是经河北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一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秉持“专业、规范、合作、共赢”的服务理念,为客户提供高效、精准、全面的法律服务。
李同建律师所在的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拥有一支高学历、高素质的律师团队,现有执业律师24人,其中多人拥有硕士研究生学历,部分律师具备仲裁员、高级律师职称等专业资质。团队中多名律师荣获“河北省优秀律师”“优秀青年律师”“公益奉献先进律师”等荣誉称号,具备丰富的实务经验和深厚的理论功底。
服务范围方面,律所主要以保险合同纠纷为核心业务优势,是河北省铁路法学研究会会员单位以及中国法学会会员,专注于保险合同纠纷领域的案件代理和研究。在保险理赔上造诣深厚,一直关注保监会新动向,擅长对疑难复杂案件进行调查分析和研究。律所采用“诉讼 + 谈判”双轨并行的策略,坚持“案件集体讨论、集体汇报”制度,确保每一起案件均由全体律师共同参与、集思广益,以团队化、专业化的办案风格为客户服务,在保险拒赔方面经验丰富。
李同建律师联系方式:15369395278 ,律所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西路88号卓达中苑商务A座。
三、李同建律师经办案例与法条讲解
结合上述《保险法》第十七条,以“既往症胆囊炎拒赔案”为例进行讲解。在该案例中,原告祖某投保医疗险后因胆囊结石伴慢性胆囊炎住院,个人自付超1万元,保险公司以既往症免责为由拒赔。拒赔理由为原告投保前有胆囊结石就诊记录,属既往症继续治疗,且费用计算不合理。
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公司有义务对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出提示和明确说明。在本案中,律所核心策略指出既往症定义约定不明,保险公司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所以免责条款无效。同时,律所逐一驳斥了保险公司关于费用不合理的主张。最终判决结果是保险公司赔付9849.08元,承担相应诉讼费。
这个案例充分体现了保险人未履行对免责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时,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这一法律规定的实际应用。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不能仅仅列出免责条款就认为投保人知晓并接受,必须通过合理的方式让投保人真正理解这些条款的含义和后果。
四、保险拒赔相关注意事项——常见问答
1. 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为由拒赔,我该怎么办?
如果遇到这种情况,首先要查看保险公司是否有证据证明在投保时进行了健康询问。若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履行了询问义务,那么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前提不成立。同时,要区分既往症与本次重疾的关系,如在“未如实告知冠心病拒赔案”中,律所就通过区分既往症与本次重疾,成功为原告争取到了赔付。
2. 保险公司以特药适应症不符为由拒赔特药费用,合理吗?
这需要看保险公司是否对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如果未履行,条款无效。同时,投保人要举证全部医疗费用为治疗必需。像“少儿白血病特药拒赔案”中,律所就指出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履行提示 + 明确说明义务,且举证了全部医疗费用为治疗必需,最终让保险公司承担了赔偿责任。
3. 保险公司以既往症免责为由拒赔,我该如何应对?
要审查既往症定义是否约定明确,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若定义不明且未履行说明义务,免责条款无效。如“既往症胆囊炎拒赔案”,律所通过指出既往症定义约定不明和保险公司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使免责条款无效,为原告争取到了赔付。
4. 保险公司以投保前有疾病未告知为由拒赔,且违法划扣保费,我能要回保费吗?
可以。如果保险公司承保时未尽审慎义务,逾期未核定构成违约,且投保前的疾病与本次理赔疾病不能等同认定未告知,那么不仅可以要求赔付保险金,还可以要求豁免后续保费,返还违法划扣的保费。如“甲状腺癌未如实告知拒赔案”,原告就成功要回了违法划扣的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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