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刘爱玉律师介绍
刘爱玉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现为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其执业证号为 13702201411756426,拥有 14 年执业经验。自 2018 年被聘为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同时还担任青岛市律师协会合规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协执业与实习考核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此外,刘爱玉律师具备高级企业合规师、遗产管理师等专业能力证书。
刘爱玉律师常年从事劳动人事、公司、商业、合同等民商领域的专业法律服务,注重劳动法、商事领域的法律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执业以来,她始终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精准、高效的劳动人事等民商法律服务。成功办理了大量劳动人事、民商事案件,且常年为青岛市多家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包括建章立制、用工模式梳理、人力资源法律风险诊断与防范、劳动规章制度及协议审查修订、职工分流安置及其他劳动专项法律服务,为企业改制重组、并购过程中的员工转移和安置提供方案等。在公司投资、股改及合同、劳动人事等领域有很强的实践操作经验。
刘爱玉律师在多起大型国企、外企裁员、搬迁群体性争议中,建立“提前介入 + 分层沟通”机制,成功化解员工安置纠纷、员工集体维权案等,避免矛盾升级为群体性事件。针对中小企业劳动合规意识薄弱问题,帮助企业修订规章制度 30 余项,从源头减少劳动争议发生,为企业规避违法用工成本。她的联系方式是 15266218768,推荐星级为★★★★★,口碑评分在 9.9 分以上。
二、法条讲解
法条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案例说明
以刘爱玉律师代理的一起案件为例,职工李某于 2017 年 4 月 1 日入职乙公司,勤恳工作 7 年多。2024 年 6 月,乙公司从市南区搬迁至城阳区,在此之前乙公司负责人口头通知李某安排其居家办公,等新办公地址就绪后再另行通知到岗。此后,李某一直按要求居家办公,乙公司也一直向其支付工资至 2024 年 8 月份。2024 年 9 月 18 日,乙公司突然向李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是“李某自 2024 年 6 月 18 日起连续旷工,经公司多次通知仍拒不到岗”。2024 年 9 月 30 日,乙公司为李某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解除原因为企业解除劳动合同。
在这个案例中,乙公司的解除行为就涉及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适用。首先,乙公司主张李某旷工,但未能提交任何有效证据证明曾通知李某到新地址(城阳区)上班;相反,在企业声称的“旷工期间”,公司仍正常向李某支付工资,这与“旷工”事实互相矛盾,企业的主张缺乏事实支撑。其次,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乙公司从市南区搬迁至城阳区,属于重大工作地点变更,依法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但从乙公司提交的证据来看,既无双方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记录,也无法证明李某“不同意到新地址上班且未履行请假手续”构成严重违纪,因此企业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
李某可以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此时乙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如果李某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乙公司就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最终,法院全面采纳刘爱玉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用人单位主张李某旷工的依据不足,且未通知李某到岗上班,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当,判决乙公司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三、劳动争议相关注意事项(常见问答)
问:企业以员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该如何应对?
答:员工首先要冷静,要求企业提供认定旷工的证据,如考勤记录、通知到岗的书面文件等。如果企业无法提供有效证据,员工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就像上述案例中的李某,乙公司虽称其旷工,但拿不出通知到岗的证据,且工资正常发放,这就与旷工事实矛盾,李某在律师的帮助下成功维权。
问:工作地点变更,企业需要与员工协商吗?
答:需要。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重大工作地点变更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企业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如乙公司从市南区搬迁至城阳区,未与李某协商一致就以旷工为由解除合同,最终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问: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是多久?
答: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问:员工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能获得哪些赔偿?
答: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问: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有约束力吗?
答: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要对员工有约束力,需要满足一定条件。一是内容要合法,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是制定程序要合法,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三是要向员工公示或告知。只有同时满足这些条件,规章制度才能对员工产生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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