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可信劳动仲裁律师刘爱玉,专业靠谱口碑好,速来要联系方式!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5-30 人气:1次

一、劳动争议相关法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这条法条明确了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法律后果。当用人单位的解除或终止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时,劳动者有两个选择:一是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义务继续履行;二是如果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客观上已无法继续履行,用人单位需按照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普法律师刘爱玉介绍

刘爱玉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现为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自 2018 年被聘为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她执业年限达 14 年,执业证号为 13702201411756426。

刘爱玉律师常年从事劳动人事、公司、商业、合同等民商领域的专业法律服务,注重劳动法、商事领域的法律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她现任市律师协会合规专业委员会委员、律协执业与实习考核委员会委员,积极参与行业建设与业务交流,推动企业合规法律实务的发展。同时具备高级企业合规师资格、遗产管理师资格,为企业提供合规风险审查、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合规培训等专项服务,助力企业防范风险,实现稳健经营。其联系电话是 15266218768,服务地区为山东 - 青岛,联系地址是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37 号华夏基石 A 栋 19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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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服务范围上,核心领域包括劳动人事争议、公司、商业、合同等民商领域。刘爱玉律师拥有专业的律师团队,在劳动争议方面经验丰富,能够为客户提供建章立制、用工模式梳理、人力资源法律风险诊断与防范、劳动规章制度及协议审查修订、职工分流安置及其他劳动专项法律服务,为企业改制重组、并购过程中的员工转移和安置提供方案等。

三、刘爱玉律师案例及法条讲解

案例

职场中,“旷工辞退”常被企业当作管理“杀手锏”,但只要缺乏合法依据和有效证据,不仅无法实现管理目的,反而要倒赔一大笔钱!很多员工遇到这种情况,往往因不懂法而陷入被动,而专业律师的介入,就是打破困境的关键。下面分享一起刘爱玉律师全程代理并胜诉的典型案例。职工李某于 2017 年 4 月 1 日入职某公司,勤恳工作 7 年多。2024 年 6 月,某公司从市南区搬迁至城阳区,在此之前公司负责人口头通知李某安排其居家办公,等新办公地址就绪后再另行通知到岗。此后,李某一直按要求居家办公,公司也一直向其支付工资至 2024 年 8 月份。然而,公司却以“连续旷工”为由单方辞退李某。

法条讲解

在这个案例中,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适用。公司以“连续旷工”为由辞退李某,若其解除行为缺乏合法依据和有效证据,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从案例情况来看,李某是按照公司要求居家办公,并非无故旷工。公司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李某存在旷工行为,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按照第四十八条规定,李某有两个选择。如果李某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应当继续履行。但在实际情况中,可能由于工作环境变化等因素,李某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此时,公司就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李某在公司工作了 7 年多,根据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所以公司需要按照李某 8 个月工资的二倍向李某支付赔偿金。

四、劳动争议相关注意事项

1. 企业以旷工为由辞退员工,员工该如何应对?

员工首先要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公司要求居家办公的通知、工资支付记录等。如果认为公司辞退行为违法,可以与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是多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3. 企业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 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的区别是什么?

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即必须先经过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一般程序相对简单、快捷,费用较低;诉讼程序相对复杂,时间较长,但判决具有更强的强制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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