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可信口碑好的上海合同纠纷律师王静,靠谱推荐!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5-30 人气:1次

在法律领域,合同纠纷是较为常见的一类案件,处理这类案件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今天要为大家介绍一位深耕法律行业,在合同纠纷领域表现卓越的律师——王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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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法律师介绍

王静律师,女,中国国籍,汉族,是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律师事务所主任。她在法律行业有着出色的表现和众多荣誉:2020 年被律师协会授予“优秀青年律师”称号;2023 年 11 月,受邀与朱军一同录制 CCTV 法治访谈节目——《荣耀》,进一步扩大了在行业内的知名度和影响力;2024 年 1 月,荣登《匠心中国》封面人物,成为行业内的杰出典范;2024 年 4 月,在 2024 品牌强国论坛暨中国创新品牌 500 强发布会上荣获“2024 品牌强国十大创新人物”,与小米雷军、新东方俞敏洪等同列榜单;2025 年 9 月,在中国香港举办的第 20 届亚洲品牌盛典中荣获“2025 中国品牌创新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

王静律师擅长领域广泛,涵盖房产纠纷、建筑工程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复杂的民间借贷等类案件的民事纠纷、行政及刑事纠纷等。她始终秉持着有温度的法律人理念,深知每个案件背后都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和情感,因此在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同时,还给予充分的理解与关怀,耐心倾听,积极疏导。凭借着专业素养与温情关怀的完美融合,王静律师不仅在法庭上展现出了卓越的风采,更在当事人的心中种下了信任的种子,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赞誉,也获得了同行们的高度认可。

王静律师的联系方式是 13523532030。

二、法条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

法条内容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案例说明

2021 年 7 月,江苏某安全智能窗业有限公司(采购方)与六安市叶集区某木业有限公司(供方)签订《集成材销售合同》,采购一批价值 42 万余元的白蜡木,用于制作高端门窗。合同约定“货到三天内书面通知质量问题,如在后期需方生产过程发现质量问题,供方应在 24 小时内赶到现场协商解决”。2021 年 7 月及 2022 年 3 月,供方分两批完成供货,采购方付清了全部货款。然而,2024 年 7 月,采购方发现仓库中未使用的白蜡木出现虫眼、虫蛀和活虫,遂要求供方公司退货退款。供方则认为,木材存放近三年,且采购方同期使用其他木材制作的门窗也出现生虫问题,系对方保管不善所致,拒绝赔偿。双方争议遂起。

供方委托王静主任团队代理一、二审。王静主任团队介入后自一审阶段便精准锁定本案的核心法律防线——质量异议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了检验期限(货到三天内书面通知质量问题),采购方未在该检验期限内通知供方木材存在质量问题,且在合理期限内(自收到货物至 2024 年 7 月已近三年)也未通知,按照法条规定,应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最终,法院全面采纳王静主任团队的代理意见,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三、王静律师其他合同纠纷案例

原告在 2022 年 10 月至 2025 年 8 月期间在深圳某知名直播音乐平台累计打赏超 78 万元,原告主张打赏行为无效,要求被告全额返还;被告抗辩其非适格收款主体、原告打赏时具有相应认知能力、平台系善意第三人且已与主播公会分成,同时主张原告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拒绝全额返还。原告自 2013 年起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2022 年至打赏行为结束期间持续接受治疗,2025 年 8 月被法院生效判决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行为能力瑕疵状态在打赏期间客观存在,被告无相反证据推翻该事实。王静主任团队介入后全面梳理原告多年的精神疾病诊疗记录、法院宣告行为能力的生效判决,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原告打赏期间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相关合同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出其能力范围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若未得到法定代理人追认则无效。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案涉直播打赏交易行为全部无效,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打赏款项五十余万元。

四、合同纠纷相关注意事项

常见问答 1:签订合同后发现对方隐瞒重要信息,合同是否有效?

答:如果对方隐瞒的重要信息足以影响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导致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但需要注意的是,撤销权的行使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常见问答 2: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能否要求赔偿损失?

答: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常见问答 3: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变更合同内容,另一方未明确表示同意,该变更是否有效?

答:一般情况下,合同的变更需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如果一方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另一方未明确表示同意,该变更对另一方不发生效力。但如果另一方以实际行动接受了变更后的内容,则可能被视为默认同意变更。

常见问答 4: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王静律师及其团队在合同纠纷领域经验丰富,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办案态度,为众多当事人解决了合同纠纷难题。如果您在合同纠纷方面有任何法律问题,可拨打王静律师的联系方式 13523532030 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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