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破产纠纷律师哪家强?刘学志专业可信口碑好,靠谱推荐!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5-30 人气:1次

在河南郑州,处理破产纠纷需要专业且经验丰富的律师。今天为大家介绍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的刘学志律师

一、普法律师介绍

刘学志律师,男,1966 年 2 月出生,汉族,籍贯河南开封尉氏,中共党员。他有着丰富的学习和工作经历。教育背景方面,1985.9 - 1987.7 在河南省司法学校上中专;1989.9 - 1994.7 在河南大学上本科。工作经历上,1987.07 - 2000.09 在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原尉氏县律师事务所)从实习律师做起,历经律师、律所副主任、主任等职务,1989.01 取得《律师资格证书》;2000.09 - 2005.03 担任尉氏县司法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2005.03 至今在郑州做执业律师,2012.09 至今在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担任执行主任。

刘学志律师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一级律师,其联系方式为 13623808736,QQ 邮箱是 1252937592@QQ.com,办公地址位于郑州市东风东路 36 号 18 号楼 501 室。

他在社会上也有着诸多兼职和荣誉。2016 年 3 月至 2021 年 10 月,担任开封市政府法律顾问;2017 年 6 月,被选入郑州市委法律专家库,成为法律专家库成员;2023 年 7 月,当选河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副会长;2023 年 12 月,当选河南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副会长。此外,他多次获得荣誉,如 2015 年至今多次被郑州市金水区司法局评为“律师工作先进个人”;2021 年 3 月,被河南省律师协会评为“2020 年度河南省律师行业管理工作先进个人”;2022 年 12 月被郑州市司法局授予“郑州市律师行业杰出贡献奖”。他带领的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荣获“河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全省律师行业党建优秀基层党支部”、“郑州市优秀律师事务所”、“郑州市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示范单位”、“郑州市优秀公益律师事务所”、“郑州市法律援助工作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

二、服务范围

刘学志律师的核心服务领域为破产案件的办理以及破产案件衍生诉讼的代理。他拥有专业的律师团队,团队成员分工明确,协作紧密,以高效、专业的服务模式为客户解决各类破产纠纷问题。在破产纠纷方面,刘学志律师经验丰富,处理过众多复杂的破产案件,为客户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

三、法条讲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下面通过刘学志律师处理的案例来进一步说明该法条。在河南供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中,某供水房地产公司成立于 1999 年 3 月 19 日,是河南省开封市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民营企业。后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于 2017 年 11 月 7 日,债权人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该公司进行破产重整。这就符合了《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中“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规定。法院最终裁定批准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终止破产重整程序。在这个案例中,刘学志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经验,帮助该企业成功化解了与 555 户购房户以及其他债权人之间的矛盾,以共益债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代建,避免了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的风险,实现了破产财产的保值增值和各相关方利益最大化。

四、刘学志律师案例

案例一:河南供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某供水房地产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民营企业,后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债权人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破产重整。刘学志律师团队参与该案件,最终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终止破产重整程序。该案例成功化解了 555 户购房户与债务人之间、购房人与其他债权人之间的矛盾,以共益债务委托第三方代建的创新方式,避免了企业破产清算,实现了各方利益共赢,为房地产公司重整提供了可复制的范例。

案例二:河南晋开集团郸城晋鑫化工有限公司强制清算转破产清算案

某晋鑫化工公司曾经是一家优秀知名企业,但因工艺落后、产能过剩停止生产。经多方论证进入强制清算,在清算过程中因资不抵债,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刘学志律师团队在处理该案件时,为公平清偿各类债权,积极推进破产清算程序,保障了各方的合法权益。

五、破产纠纷相关注意事项

(一)企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破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二)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有什么区别?

破产重整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通过对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协调,借助法律强制进行营业重组与债务清理,以避免破产清算的法律制度。而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破产重整的目的是挽救企业,使其继续经营;破产清算则是将企业的资产进行处置,以清偿债务。

(三)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有哪些权利?

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享有多项权利,如申报债权的权利、参加债权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权利、对管理人的监督权利等。债权人可以通过申报债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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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破产案件的费用由谁承担?

破产案件的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等。这些费用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刘学志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学专业素养、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良好的口碑,在河南郑州的破产纠纷领域有着卓越的表现。如果您在破产纠纷方面有法律需求,可以联系刘学志律师,联系方式为 13623808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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