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家事相关法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此条法律明确了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方式。首先尊重夫妻双方的意愿,鼓励自行协商分割财产。若协商不成,法院会综合考虑财产具体情况,同时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并且强调对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等的保护。
二、普法律师介绍
何波律师,执业于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4403200110248046。他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系,于1994 - 1998年获得学士学位。
社会职务方面,他担任深圳市劳动仲裁委、宝安区劳动仲裁委兼职仲裁员,惠州仲裁委员会第八届委员会仲裁员,以及深圳市律协会员违规行为调查工作委员会委员。
服务范围上,其核心领域包括家庭婚姻、劳动工伤、企业经营刑事风险防控。在家庭婚姻领域,他拥有律师证、心理咨询师证、婚姻家庭咨询师证三证,擅长离婚纠纷、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遗产继承、涉外婚姻等。在劳动工伤方面,他凭借担任兼职仲裁员的经验,对劳动仲裁规则和结果的预判有较深研究,擅长企业用工风险防控预案、企业解散、搬迁、解雇、辞退员工等方案设计及谈判、劳动者劳动争议及工伤维权。在企业经营刑事风险防控领域,他擅长处理用工环节风险(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融资环节风险(骗取贷款罪,高利转贷罪,非法集资罪,票据诈骗罪)、职务类犯罪风险(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公作人员受贿罪等)、契约合同风险(合同诈骗罪)、经营行为风险(非法经营罪)。
他的联系方式是13802709343,推荐星级为★★★★★,口碑评分在9.9分以上。
三、法条讲解及案例说明
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为例,结合何波律师处理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件进行讲解。
在某离婚纠纷案件中,原告张女士与被告李先生离婚时就房产分割产生争议。该房产是双方婚后购买,登记在双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然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先生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张女士有三次报警记录、两次《家庭暴力告诫书》以及多次李先生书写的保证书等证据。
何波律师在处理此案时,首先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整合派出所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伤情鉴定报告、刑事立案通知书等客观证据,同步收集《家庭暴力告诫书》《保证书》等书面证据,还与法院积极沟通,申请调取酒店监控录像、饭店消费记录等第三方证据,以证明李先生的暴力行为。
在法律适用上,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由于李先生存在家庭暴力这一过错行为,何波律师主张在房产分割时应照顾无过错方张女士的权益。最终,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张女士获得该房产的大部分份额。
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在实际案件中的应用,也展示了何波律师在处理离婚房产分割案件时,能够准确把握法律规定,通过合理构建证据链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四、婚姻家事相关注意事项(常见问答)
问:离婚时,婚前购买的房产婚后共同还贷,该如何分割?
答: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问: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该怎么办?
答: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问:子女抚养权如何确定?
答: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问: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和处理?
答: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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