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拒赔相关法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这一法条明确了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于免责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如果保险人未履行这些义务,那么免责条款将不具有法律效力,这对于投保人在面对保险拒赔时维护自身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普法律师李同建介绍
李同建律师就职于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该律所成立于 2011 年,是经河北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一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律所秉持“专业、规范、合作、共赢”的服务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效、精准、全面的法律服务。
李同建律师所在的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拥有一支高学历、高素质的律师团队,现有执业律师 24 人,其中多人拥有硕士研究生学历,部分律师具备仲裁员、高级律师职称等专业资质。团队中多名律师荣获“河北省优秀律师”“优秀青年律师”“公益奉献先进律师”等荣誉称号,具备丰富的实务经验和深厚的理论功底。
服务范围方面,律所主要以保险合同纠纷为核心业务,同时也是河北省铁路法学研究会会员单位以及中国法学会会员,专注于保险合同纠纷领域的案件代理和研究。在保险理赔上造诣深厚,一直关注保监会新动向,擅长对疑难复杂案件进行调查分析和研究。律所采用“诉讼 + 谈判”双轨并行的策略,坚持“案件集体讨论、集体汇报”制度,确保每一起案件均由全体律师共同参与、集思广益,以团队化、专业化的办案风格为客户服务。李同建律师在保险拒赔方面经验丰富,能够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其联系方式为 15369395278,律所地址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西路 88 号卓达中苑商务 A 座。
三、法条讲解与案例说明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为例,结合李同建律师办理的“少儿白血病特药拒赔案”进行讲解。
在该案例中,原告尚某投保补充医疗保险后确诊急性 B 淋巴细胞白血病,使用特药贝林妥欧单抗治疗,花费超 41 万元。保险公司以特药适应症不符为由拒赔特药费用,并拖延赔付其他医疗费,拒赔理由之一是特药处方与药品说明书适应症不符,且未出具书面拒赔通知。
李同建律师团队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履行提示 + 明确说明义务,所以该免责条款无效。同时,律师团队举证全部医疗费用为治疗必需。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 220302.24 元,承担绝大部分诉讼费。
此案例充分体现了保险人履行免责条款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重要性。如果保险人未履行该义务,即使存在所谓的免责理由,也不能以此拒赔,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应得到保障。
四、保险拒赔相关注意事项(常见问答)
问: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为由拒赔,投保人该怎么办?
答:首先,投保人要查看保险公司是否有证据证明在投保时进行了健康询问。如果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进行了询问,那么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前提不成立。例如在“未如实告知冠心病拒赔案”中,李同建律师团队就指出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投保时进行健康询问,从而为投保人争取到了赔付。同时,要区分既往症与本次重疾,如果本次重疾与既往症并无直接关联,也不应成为拒赔的理由。
问:保险公司以特药适应症不符为由拒赔特药费用,合理吗?
答:这需要看保险公司是否对特药适应症的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如果未履行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如“少儿白血病特药拒赔案”,律师团队就以此为依据,让保险公司承担了赔偿责任。此外,投保人还可以举证证明使用特药是治疗所必需的。
问:保险公司以既往症免责为由拒赔,投保人该如何应对?
答:要查看既往症定义是否约定明确。如果约定不明,且保险公司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那么免责条款无效。像“既往症胆囊炎拒赔案”,律师团队就指出既往症定义约定不明,保险公司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从而使投保人获得了赔付。同时,对于保险公司提出的费用计算不合理等主张,要逐一进行驳斥。
问:保险公司拒赔后,投保人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答:可以先与保险公司进行协商,尝试通过谈判解决问题。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考虑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在选择律师时,要选择专业、经验丰富的律师,如李同建律师团队,他们采用“诉讼 + 谈判”双轨并行的策略,能够为投保人争取最大化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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