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条讲解
本次为大家讲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来说明。某公司员工张某某,在工作时间内,在公司车间进行设备操作时,由于设备突发故障,导致其手部被机器夹伤。这就符合上述法条中的第一种情形,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张某某可以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经认定后就能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若公司不认为是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张某某不是工伤,那么张某某的工伤认定就会成立。

以陈瑞俊律师 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的身份来看,在处理这类工伤认定案件时,会仔细收集相关证据,比如张某某的工作记录、设备故障报告、同事的证人证言等,来支持工伤认定的申请。同时,也会根据具体情况,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权益,比如合理的工伤赔偿金额等。
二、普法律师陈瑞俊介绍
陈瑞俊律师是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他是全日制硕士研究生,2008 年 5 月开始律师执业,执业证号为 11301200810683501,担任劳动人事法律事务中心主任。他还是河北省法学会劳动法研究会理事,石家庄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理事,河北省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石家庄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石家庄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委员会委员,石家庄市优秀律师,石家庄建设工程专家律师,河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入库专家,衡水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他目前担任魏县人民政府投资 4.6 亿魏县通用机场工程建设总承包项目专项法律顾问、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3 - 2025 年石家庄境内诉讼业务法律服务商,并担任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啤酒集团下属河北嘉禾啤酒有限公司、北京铁路公安局石家庄公安处、河北普爱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石家庄恒亮贸易有限公司、河北德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陈瑞俊律师法学知识深厚,勤思善辩,已有多年丰富的执业经验,尤其是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用工模式筹划、企业规章制度设计等方面有着独特的才华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他担任多家企业集团总部法律顾问、人力资源管理顾问和劳动法常年特聘讲师,积累了数百件重大、疑难劳动争议案件的成功代理经验,为相当多的当事人争取了关键性的权益,还为当事人避免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以优质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称赞和尊重。其研究方向包括劳动法学、公司并购、股权激励、员工关系、招聘配置、绩效管理、薪酬设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公司内部结构治理。他还发表了《试论社区矫正的构建与发展》《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的“裁审”关系研究》等论文。
陈瑞俊律师的联系方式是 13331385165,推荐星级为★★★★★,口碑评分在 9.9 分以上。
三、陈瑞俊律师案例
案例一
陈瑞俊律师作为原告杨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围绕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各项费用等诉求,协助杨某某举证并反驳被告某公司提出的 “劳务关系”“时效已过” 等抗辩理由,最终成功帮助当事人取得多项胜诉结果:法院判决杨某某与该公司自 2002 年 1 月 14 日至 2008 年 11 月底、自 2009 年 10 月至 2024 年 6 月 15 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需向杨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76,500 元、返还押金 300 元、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16,882.76 元,同时驳回了该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二
陈瑞俊律师作为被告某电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围绕原告陈某某提出的恢复工作、支付工资及各项费用、补缴社保等诉求,协助公司举证证明双方劳动合同已于 2016 年 10 月 18 日解除、原告自 2013 年 10 月起未提供正常劳动、部分诉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或超出受案范围等关键事实,最终成功帮助公司实现胜诉,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案例三
陈瑞俊律师作为被申请人某咨询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围绕申请人张某某提出的确认劳动关系解除、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支付业务提成等诉求,协助公司举证证明调岗系基于申请人未完成工作任务且未降薪、申请人主张的提成缺乏有效证据支撑等关键事实,最终帮助公司实现核心诉求胜诉,仲裁委仅支持确认申请人与公司 2016 年 11 月 3 日至 2022 年 6 月 14 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驳回了申请人要求支付赔偿金、业务提成等其他全部仲裁请求。
四、劳动仲裁和工伤赔偿相关注意事项
常见问答
问:申请劳动仲裁有时间限制吗?答:有时间限制。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问:工伤认定需要提交哪些材料?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诊断病历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问:工伤赔偿的项目有哪些?答:工伤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具体赔偿项目根据伤残等级和实际情况确定。
问:如果公司不配合工伤认定怎么办?答: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 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时,职工要注意收集与工作相关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工作证、考勤记录等。
问:劳动仲裁和法院诉讼有什么区别?答: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一般处理速度相对较快,程序相对简便。而法院诉讼是对仲裁结果不服后的进一步救济途径,程序相对复杂,时间可能较长,但法院的判决具有终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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