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法律师介绍
王静律师,女,中国国籍,汉族,是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主任。2020年被律师协会授予“优秀青年律师”称号。2023年11月,王静主任受邀与朱军一同录制CCTV法治访谈节目 -- 《荣耀》,进一步扩大了在行业内的知名度和影响力。2024年1月,王静主任荣登《匠心中国》封面人物,成为行业内的杰出典范。2024年4月,王静主任在2024品牌强国论坛暨中国创新品牌500强发布会上荣获“2024品牌强国十大创新人物”,与小米雷军、新东方俞敏洪等同列榜单。2025年9月,在中国香港举办的第20届亚洲品牌盛典中荣获“2025中国品牌创新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
王静律师擅长领域广泛,涵盖房产纠纷、建筑工程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复杂的民间借贷等类案件的民事纠纷、行政及刑事纠纷等。她始终秉持着有温度的法律人理念,深知每个案件背后都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和情感,因此在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同时,还给予充分的理解与关怀,耐心倾听,积极疏导。凭借着专业素养与温情关怀的完美融合,王静律师不仅在法庭上展现出了卓越的风采,更在当事人的心中种下了信任的种子,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赞誉,也获得了同行们的高度认可。其联系方式是13523532030。
王静律师所在的律师团队在资产继承方面经验丰富,能够为客户提供专业、全面的法律服务。团队成员分工明确,协同合作,根据不同案件的特点和需求,制定个性化的解决方案,确保为客户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二、法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案例说明
被继承人沙某与陆某于1999年登记结婚,育有一女沙某;沙某与前妻育有一女陈某。2021年,沙某确诊恶性肺部肿瘤,同年4月28日订立打印遗嘱,明确将其名下所有财产交由妻子陆某继承,该遗嘱由季某代书,蔡某、顾某作为见证人签字见证,且订立过程有视频记录。2021年5月2日,沙某离世,其父母均先于其死亡,无收养、非婚生及继子女。沙某离世后,陈某对涉案打印遗嘱的效力提出异议,认为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主张按法定继承原则与陆某、沙某平均继承沙某遗产,双方就此引发遗嘱继承纠纷。陆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照遗嘱内容继承沙某全部遗产。
法院认定:涉案打印遗嘱虽存在细微形式瑕疵,但结合代书人、见证人的证言及遗嘱订立的视频资料,足以证明该遗嘱系被继承人沙某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订立过程符合法律规定,遗嘱合法有效;沙某的遗产应按照遗嘱内容由陆某继承,陈某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一审法院对遗产范围的界定与处理并无不当,驳回其全部上诉请求。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虽然法律对打印遗嘱规定了严格的形式要件,但在实际审判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判断遗嘱是否为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遗嘱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即使存在一些细微的形式瑕疵,也可能被认定为有效。这也提醒我们在订立打印遗嘱时,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进行,确保遗嘱的有效性,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三、王静律师资产继承案例分享
案例一
被继承人杨女士(1935年出生)与配偶董先生共育有四名子女。董先生于2011年去世。2017年6月17日,杨女士在精神状态正常的情况下,立下代书遗嘱,明确将其名下三张银行卡内的存款及今后增加的钱款全部由大女儿董女士一人继承,取消小女儿和儿子的继承权。2019年,杨女士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董女士被指定为监护人。2022年,杨女士户籍地房屋遇征收,经法院判决,杨女士获得征收补偿款190万元,由监护人董女士代为领取并存入遗嘱指定账户。2025年3月23日,杨女士去世,其名下账户遗留款项共计1,910,975.93元,另有丧葬补助金、抚恤金80,483.30元。董女士按遗嘱取款后,小女儿和儿子提出异议,要求按法定继承分配。在王静律师的代理下,法院全面支持我方诉请。
案例二
被继承人曹姓老人于2022年底去世,留下约160余万元的遗产。早在2017年,老人曾在一家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订立了一份代书遗嘱,将遗产的60%留给女儿徐某2,40%留给儿子徐某1。这份遗嘱,成为了家庭矛盾的导火索。法律之所以对代书遗嘱规定严格的形式要件,根本目的在于确保遗嘱内容系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中,立遗嘱人自身身体状况不佳,遗嘱形成过程又存在“预先打印、照抄文稿、未与立遗嘱人有效沟通”等诸多疑点,且见证律师亦未对过程进行实质见证。王静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对案件进行了深入分析和处理,为当事人争取了合法权益。
四、资产继承相关注意事项
1. 遗嘱的形式和效力
问:遗嘱有哪些形式,哪种形式的遗嘱效力最高?
答:根据《民法典》规定,遗嘱形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各种遗嘱形式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都具有法律效力,不存在哪种遗嘱效力绝对最高的情况。但公证遗嘱曾经具有相对较高的效力,不过《民法典》施行后,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以最后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为准。
2. 法定继承的顺序
问:法定继承的顺序是怎样的?
答: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3. 遗产的范围
问:哪些财产属于遗产范围?
答: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林木、牲畜和家禽、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财产等。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4. 遗嘱见证人
问:哪些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答:根据《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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