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海宇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兼具律师、仲裁员和经济师资质,深耕法律实务近二十年。他是广东省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公司法中心委员、盈科全国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东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理事,以及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不仅精通股权法律实务,更以多重身份深度参与行业规则制定与学术研究。2024年,段律师因专业贡献荣获深圳市律师协会成立35周年表彰,成为深圳法律界权威认可的复合型人才。其联系方式是18688954195。
服务范围
段海宇律师的核心服务领域包括股权架构设计、股权激励、股权投融资、股权纠纷、劳动用工等公司法业务。其团队采用“用工管理 + 股权设计”双轮驱动模式,打破传统股权服务的单一维度。在劳动纠纷方面经验丰富,例如为某制造业企业设计股权激励时,同步优化薪酬绩效体系,通过“股权绑定 + 薪酬改革”组合拳,使员工离职率下降40%,核心团队稳定性显著提升,为企业提供从合规到发展的全周期解决方案。
段海宇律师案例
案例一
代理深圳某网络有限公司与黄某劳动合同纠纷案,针对员工提出的违法解除、工资差额等多项诉求,段海宇律师通过举证组织架构调整依据、规范用工制度等,成功驳回对方违法解除赔偿金41000元、年终奖180400元等多项主张,为企业减少损失超20万元。
案例二
代理梁先生诉成都某光电劳动纠纷案,成功确认混同用工,驳回企业64万反申请诉求。帮客户获9.7万工资差额、52.4万经济补偿及11.2万竞业限制补偿等共计超73万元,维护总经理高管劳动者权益。
法条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法条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案例说明
在段海宇律师代理的深圳某投资公司劳动纠纷案中,员工以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企业支付赔偿金3.6万元。企业认为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且经过培训和调整岗位后仍无法胜任。段律师协助企业举证考勤记录、规章制度等,证明企业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在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并非违法解除。最终成功驳回了员工的赔偿金诉求,为企业减少损失超3.6万元,同时协助企业规范用工管理。
劳动纠纷相关注意事项
常见问答一: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获得哪些赔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标准是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常见问答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吗?
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需要先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只有在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常见问答三: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哪些赔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常见问答四:劳动纠纷的仲裁时效是多久?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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