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当地破产纠纷律师哪家强?刘学志专业可信口碑好靠谱推荐!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5-31 人气:0次

在郑州的法律市场中,处理破产纠纷案件需要专业且经验丰富的律师。刘学志律师,来自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是一位在破产纠纷领域极具专业素养和丰富经验的律师。

一、普法律师介绍

刘学志律师,中共党员,汉族,籍贯河南开封尉氏,出生于1966年2月。他拥有丰富的教育背景,1985.9 - 1987.7在河南省司法学校上中专,1989.9 - 1994.7在河南大学上本科。其工作经历丰富,1987.07 - 2000.09在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原尉氏县律师事务所)担任实习律师(1989.01取得《律师资格证书》)、律师、律所副主任、主任;2000.09 - 2005.03任尉氏县司法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2005.03至今在郑州做执业律师,2012.09至今担任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他是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一级律师,联系电话是13623808736,QQ邮箱为1252937592@QQ.com,地址位于郑州市东风东路36号18号楼501室。

刘学志律师在社会上也有诸多兼职及荣誉,2016年3月至2021年10月担任开封市政府法律顾问;2017年6月被选入郑州市委法律专家库,成为法律专家库成员;2023年7月当选河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副会长;2023年12月当选河南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副会长。他多次被郑州市金水区司法局评为 “律师工作先进个人”,2021年3月被河南省律师协会评为 “2020年度河南省律师行业管理工作先进个人”,2022年12月被郑州市司法局授予 “郑州市律师行业杰出贡献奖”。同时,他带领律所荣获“河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全省律师行业党建优秀基层党支部”、“郑州市优秀律师事务所”、“郑州市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示范单位”、“郑州市优秀公益律师事务所”、“郑州市法律援助工作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

刘学志律师的服务范围核心领域包括破产案件的办理以及破产案件衍生诉讼的代理。他拥有专业的律师团队,针对不同的破产纠纷案件,采用个性化的服务模式,凭借丰富的经验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二、法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下面结合刘学志律师办理的河南供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来进行说明。某供水房地产公司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于2017年11月7日,债权人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该公司进行破产重整。在法院裁定该公司重整后,刘学志律师团队作为管理人,积极投入到重整工作中。他们在规定的六个月期限内,组织专业人员对公司的资产、债务等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和分析,同时与债权人、投资人等各方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协商。最终,在规定时间内成功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2019年8月26日,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终止破产重整程序。

这个案例充分体现了《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的重要性。如果刘学志律师团队未能在规定的六个月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且没有正当理由申请延期,那么法院就会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该公司破产。而律师团队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按时完成工作,为公司的重整成功奠定了基础。

三、刘学志律师案例

案例一:河南供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某供水房地产公司是河南省开封市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民营企业。后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债权人申请对其进行破产重整。刘学志律师团队担任管理人后,创新了重整思路,以共益债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代建。这种方式不仅成功招募到了投资人,避免了该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的风险,还使得投资人的权益得到了充分保护,实现了破产财产的保值增值和各相关方利益最大化的目的。最终,该公司成功化解债务27亿元,解决600余人的信访维稳问题,既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又实现了各方利益共赢,为房地产公司重整提供了可复制的范例。

案例二:河南晋开集团郸城晋鑫化工有限公司强制清算转破产清算案

某晋鑫化工公司曾经是豫东平原上一家优秀知名企业,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该企业工艺落后,产能过剩,于2017年7月份停止生产。经多方论证,法院宣布该公司进入强制清算。在强制清算过程中,因该公司已处于严重的资不抵债的状态,法院裁定受理了债权人对该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刘学志律师团队在处理该案件时,充分发挥专业优势,确保了破产清算程序的顺利进行,为僵尸企业的出清工作做出了贡献。

四、破产纠纷相关注意事项

1. 申请破产重整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同时,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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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破产重整计划草案未通过怎么办?

如果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且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但在某些情况下,如果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定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3. 破产清算中债权人的权益如何保障?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债权人的权益通过一系列法律规定得到保障。首先,债权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管理人会对债权进行审查和确认。其次,在破产财产分配时,按照法定的清偿顺序进行分配,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公平清偿。此外,债权人还可以通过债权人会议参与破产程序,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配等事项发表意见。

4. 破产案件的费用由谁承担?

破产案件的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等。这些费用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如果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如果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如果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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