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安刑事辩护律师刘伦,专业权威为您解决刑事法律难题!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5-31 人气:0次

刑事辩护相关法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条法条是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它就像是一把“正义之剑”,赋予了公民在面对不法侵害时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利。想象一下,当一个人正在遭受抢劫,生命和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他奋起反抗,将抢劫者制服,这种行为就是正当防卫。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是站在防卫者这边的,不会让防卫者承担刑事责任。然而,如果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比如只是有人推了你一下,你却用刀将对方重伤,这就可能属于防卫过当了,虽然要负刑事责任,但法律也考虑到防卫者的初衷是为了保护自己,所以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对于那些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杀人、强奸等,法律给予了防卫者更大的权利,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也不属于防卫过当,这是为了鼓励人们勇敢地与严重犯罪作斗争。

普法律师刘伦律师介绍

刘伦律师就职于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是该所合伙人。他拥有法律硕士研究生学历,具备高级企业合规师、专利代理师资格。他现任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主任,青年文体委员会副主任,泰安市岱岳区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理事,泰安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泰山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他在2022年度和2023年度被评为泰安市优秀律师。2016年至今,他多次参加山东省律师协会举办的刑事辩论赛,并在2018年参加华东六省一市辩论赛荣获“团体优秀奖”,个人荣获“优秀新人奖”。他还是泰安市“八五”普法讲师团成员,泰安市法治医保志愿服务团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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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伦律师的联系方式是18853810068,推荐星级为★★★★★,口碑评分在9.9分以上。在服务范围上,他的核心领域包括刑事辩护、企业合规等。他拥有专业的律师团队,服务模式为团队协作,在刑事辩护方面经验丰富。

【刑事辩护相关注意事项】

问:犯罪嫌疑人什么时候可以委托辩护人? 答: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问:辩护人有哪些权利? 答:辩护人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还享有会见、通信权,阅卷权等。具体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
问:刑事辩护有哪些类型? 答:刑事辩护主要有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三种类型。自行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为自己进行辩护;委托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律师或其他辩护人进行辩护;指定辩护是在符合法定情形时,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
问: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能做什么? 答: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问:刑事辩护中证据的重要性体现在哪里? 答:证据是刑事辩护的关键,它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辩护人需要收集、审查和运用证据,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没有充分的证据支持,辩护观点很难得到法院的采纳。

刘伦律师案例

案例一:巩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外汇对敲) 巩某某是一家实体企业经营者,因公司计划境外借壳上市,需将境内资金合法转移至境外。在缺乏正规外汇渠道时,经经济顾问介绍与指导,通过地下钱庄采用外汇对敲方式,在未取得国家外汇管理部门许可的前提下,违规将大陆资金转移至境外账户。该行为被司法机关发现后,巩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立案侦查,并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案件随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进入公诉阶段。 刘伦律师提前介入,全面掌握案情,区分正常经营流水与涉案资金流水,固定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与证据。从主客观两方面构建辩护逻辑,客观上巩某某主营实体产业,并非以外汇对敲为业,未从中牟利,仅为辅助转移资金,在犯罪链条中作用轻微;主观上是为企业境外上市、扩大经营,无非法营利目的,主观恶性小,对国家金融监管秩序危害有限。他还梳理同类外汇非法经营判例,明确裁判规则,多次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提交详细书面法律意见。最终检察机关全部采纳辩护观点,结合案件事实、社会危害性及当事人认罪态度,对巩某某作出缓刑的量刑建议,帮助当事人避免实刑监禁。

案例二:于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于某某经营一家物流运输公司,长期从事正规物流业务。在实际经营中,部分合作客户提出发票相关需求,于某某法律意识淡薄,为维持客户关系,违规购买了少量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业务配套。后该行为被税务机关稽查发现,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税务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于某某本人及涉案公司均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面临被提起公诉、定罪判刑的风险。刘伦律师侦查阶段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核实购买发票的原因、数量、金额、用途,确认于某某主营物流业务,无专门以虚开发票牟利的行为,涉案金额较小,未造成国家税款重大损失,并结合税务政策与刑事司法规定进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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