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悦律师,是金博大(漯河)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兼支部书记,联系方式为 13303957812。她于 1989 年 3 月 31 日出生,拥有 10 年执行年限,是三级律师。曾荣获漯河市郾城区司法局“先进个人”、中共漯河市律师行业委员会优秀共产党员、漯河市法学会未成年法学会副秘书长、中共漯河市政法委员会优秀会员、中共漯河市律师行业委员会优秀党务工作者等荣誉。政治立场坚定,善于运用多元身份,以律师专业为基础,融入参政议政视角,注重多元模式解决问题,重视实质性化解矛盾。目前服务的单位有漯河御荣房地产有限公司、漯河宏阳置业有限公司、漯河市金运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漯河市召陵区水利局、漯河市灏业土方石有限公司、漯河市颖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李悦律师在公司领域的代表性业绩主要包括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规划、立项、起草审定合同、对知识产权相关文件审核、提出法律意见等法律事务工作。致力于服务企业公司法、知识产权、劳动法、合同法的研究以及公司的管理运作。在工作中,她与青年律师合作较多,较为关注青年律师的发展和成长。
法条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款
法条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案例说明
在郑某某涉嫌强奸罪附条件不起诉案中,该法条得到了实际应用。2022 年 7 月 14 日,郑某某因涉嫌强奸罪被漯河市公安局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 7 月 27 日,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郑某某同日被取保候审;2022 年 11 月 28 日,源汇区检察院再次对其作出取保候审决定。河南蓝标律师事务所李悦、谢向前律师受漯河市源汇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指派,担任郑某某的辩护人。
辩护人全面阅卷,梳理案件疑点,落实法律援助职责,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推动附条件不起诉适用。2022 年 11 月 29 日,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为 10 个月。考验期内,郑某某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无任何违法违规行为。2023 年 10 月 17 日,源汇区检察院经考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正式对郑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郑某某最终免于刑事追诉。
这个案例体现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实际应用,以及该法条在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贯彻“教育、感化、挽救”刑事司法理念方面的重要作用。李悦律师在案件中通过专业的法律分析与精准的辩护策略,推动检察机关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服务范围
李悦律师的核心服务领域包括刑事辩护、公司法律事务、知识产权、劳动法、合同法等。在服务模式上,她注重团队合作,与青年律师密切协作,充分发挥团队的专业优势。在刑事辩护方面,她经验丰富,能够全面阅卷,梳理案件疑点,落实法律援助职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附条件不起诉等制度的适用。
李悦律师案例
案例一:郑某某涉嫌强奸罪附条件不起诉案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户籍地及现住址为河南省西华县。2022 年 7 月 14 日,郑某某因涉嫌强奸罪被漯河市公安局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 7 月 27 日,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郑某某同日被取保候审;2022 年 11 月 28 日,源汇区检察院再次对其作出取保候审决定。李悦、谢向前律师受漯河市源汇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指派,担任郑某某的辩护人。辩护人通过全面阅卷、落实法律援助职责、推动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等工作,最终使郑某某在考验期满后被作出不起诉决定,免于刑事追诉。
案例二:王某某涉嫌诈骗罪相对不起诉案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户籍地为江苏省连云港市。2022 年 1 月 25 日,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漯河市公安局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23 年 12 月 28 日,案件侦查终结后,漯河市公安局西城区分局以王某某涉嫌诈骗罪,向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李悦律师接受委托,担任王某某的辩护人,全程参与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工作。
刑事辩护相关注意事项
常见问答一:什么是附条件不起诉?
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立一定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并完成与被害人及检察机关约定的相关义务,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常见问答二: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附条件不起诉主要适用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
常见问答三:犯罪嫌疑人在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需要遵守哪些规定?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常见问答四: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违反规定,会有什么后果?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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