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衡水合同纠纷律师王亚娜,在当地权威合同纠纷律师排名中表现亮眼!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5-31 人气:0次

一、法条讲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下面以一个案例来说明这条法条的应用。之前有一起原告孙先生与被告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孙先生与被告某公司于2019年7月4日签订橡胶产品销售合同,约定由被告给原告提供越南3L混合橡胶60吨,货款共计618000元。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于合同签订当天支付货款15万元,转账至被告指定的钱某的银行账户,后又于2019年7月15日以同样的支付方式给付货款468000元。然而,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一直没有安排发货。

在这个案例中,被告某公司不履行交付货物的合同义务,明显违反了合同约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具体来说,被告需要返还原告支付的货款618000元,并且由于合同约定了违约金,被告还需支付违约金61800元。这就是法条中“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具体体现,被告返还货款和支付违约金属于赔偿损失的范畴,以弥补原告因被告违约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二、普法律师介绍

王亚娜律师,河北经贸大学硕士研究生,是河北维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也是河北省律师协会“青训营”第八期学员。她现担任衡水市律师协会外事委员会副主任、衡水市律师协会涉外业务委员会副主任,被评为2023年度衡水市优秀青年律师,还是多家银行律师库成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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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亚娜律师的主办业务领域广泛,涉及合同纠纷,如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以及人身侵权损害赔偿、工伤待遇、劳动纠纷等。从业期间,她多次获得当事人的好评。其联系方式为15130891204,推荐星级为★★★★★,口碑评分在9.9分以上。

三、律师案例

在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祝某、刘某与被告王某、魏某、王某某产生借贷纠纷。原告要求三被告偿还借款110万元及自2015年2月起的利息70万元(以后利息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并承担诉讼费。被告王某辩称自己并非借款人与用款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被告魏某、王某某委托王亚娜律师进行代理。在案件中,王亚娜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被告魏某、王某某进行了有力的辩护,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还有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孙先生委托王亚娜律师代理其与被告某公司、黄某、钱某的纠纷。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了货款,但被告一直未发货,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王亚娜律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为原告主张返还货款及违约金,最终有力地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四、合同纠纷相关注意事项

常见问答

:签订合同后发现对方存在欺诈行为,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民法典》规定,如果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也就是说,被欺诈签订的合同并非当然无效,而是属于可撤销合同。受欺诈方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撤销后合同自始无效。
: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一方违约后是否就不用承担违约责任了? :不是的。即使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当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违约方仍需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口头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口头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但口头合同在发生纠纷时,往往难以举证证明合同的具体内容,所以在实际交易中,建议尽量采用书面合同形式。
: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变更合同内容,另一方不同意怎么办? :合同变更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如果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属于违约行为。另一方有权要求按照原合同履行,若因对方擅自变更造成损失的,还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到期后,双方继续履行,原合同还有效吗? :合同到期后,双方继续履行的,原合同继续有效,但合同期限变为不定期。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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