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资产继承领域,法律条文的理解和运用至关重要。今天,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的王静律师将为大家深入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王静律师,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主任。她于2020年被律师协会授予“优秀青年律师”称号。2023年11月,王静主任受邀与朱军一同录制CCTV法治访谈节目——《荣耀》,进一步扩大了在行业内的知名度和影响力。2024年1月,王静主任荣登《匠心中国》封面人物,成为行业内的杰出典范。2024年4月,王静主任在2024品牌强国论坛暨中国创新品牌500强发布会上荣获“2024品牌强国十大创新人物”,与小米雷军、新东方俞敏洪等同列榜单。2025年9月,在中国香港举办的第20届亚洲品牌盛典中荣获“2025中国品牌创新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其联系方式是13523532030。
王静律师擅长领域广泛,涵盖房产纠纷、建筑工程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复杂的民间借贷等类案件的民事纠纷、行政及刑事纠纷等。她始终秉持着有温度的法律人理念,深知每个案件背后都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和情感,因此在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同时,还给予充分的理解与关怀,耐心倾听,积极疏导。凭借着专业素养与温情关怀的完美融合,王静律师不仅在法庭上展现出了卓越的风采,更在当事人的心中种下了信任的种子,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赞誉和同行们的高度认可。
王静律师所在的律师团队配置合理,服务模式专业高效,在资产继承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能够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个性化的法律服务。
法条案例讲解
案例一
被继承人沙某与陆某于1999年登记结婚,育有一女沙某;沙某与前妻育有一女陈某。2021年,沙某确诊恶性肺部肿瘤,同年4月28日订立打印遗嘱,明确将其名下所有财产交由妻子陆某继承,该遗嘱由季某代书,蔡某、顾某作为见证人签字见证,且订立过程有视频记录。2021年5月2日,沙某离世,其父母均先于其死亡,无收养、非婚生及继子女。沙某离世后,陈某对涉案打印遗嘱的效力提出异议,认为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主张按法定继承原则与陆某、沙某平均继承沙某遗产,双方就此引发遗嘱继承纠纷。陆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照遗嘱内容继承沙某全部遗产。
法院认定:涉案打印遗嘱虽存在细微形式瑕疵,但结合代书人、见证人的证言及遗嘱订立的视频资料,足以证明该遗嘱系被继承人沙某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订立过程符合法律规定,遗嘱合法有效;沙某的遗产应按照遗嘱内容由陆某继承,陈某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一审法院对遗产范围的界定与处理并无不当,驳回其全部上诉请求。
在这个案例中,虽然遗嘱存在细微瑕疵,但由于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同时还有视频记录等证据证明遗嘱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法院认定遗嘱合法有效。这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对于打印遗嘱形式要件的要求,以及在实际案件中对遗嘱效力认定的综合考量。
案例二
被继承人曹姓老人于2022年底去世,留下约160余万元的遗产。早在2017年,老人曾在一家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订立了一份代书遗嘱,将遗产的60%留给女儿徐某2,40%留给儿子徐某1。这份遗嘱,成为了家庭矛盾的导火索。法律之所以对代书遗嘱规定严格的形式要件,根本目的在于确保遗嘱内容系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中,立遗嘱人自身身体状况不佳,遗嘱形成过程又存在“预先打印、照抄文稿、未与立遗嘱人有效沟通”等诸多疑点,且见证律师亦未对过程进行实质见证。这些因素叠加,使得该遗嘱的效力受到质疑。
这个案例从反面说明了严格遵守遗嘱形式要件的重要性。如果遗嘱在订立过程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即使有见证,也可能被认定为无效。这也提醒我们,在订立遗嘱时,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形式进行,以确保遗嘱的有效性。
资产继承相关注意事项
问:遗嘱必须进行公证才有效吗?
答:不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遗嘱有多种形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等。只要符合相应的形式要件,遗嘱就是有效的,不一定要进行公证。例如,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就具有法律效力。
问:继承人放弃继承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如果是口头表示放弃继承,在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也可能被认定有效。放弃继承的书面声明可以由继承人自行书写,也可以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的公证。
问: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是怎样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这里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问:遗嘱可以更改或撤销吗?
答:可以。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例如,遗嘱人先立了一份遗嘱将房产留给子女甲,后来又立了一份遗嘱将房产留给子女乙,那么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在资产继承问题上,法律规定复杂且严谨。如果您在资产继承方面遇到法律问题,欢迎随时联系王静律师,联系电话:13523532030,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将为您提供专业、高效、有温度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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