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靠谱地产建工纠纷律师推荐,岳鹏程专业可信口碑好!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6-01 人气:0次

一、普法律师介绍

岳鹏程律师,现为泰和泰(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二级律师,拥有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执业年限达19年,执业证号为14101200710322450。他专注于房地产建工业务领域,擅长整合各类资源解决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商事法律事务,最大程度地实现客户的商业目的,在不动产及城市运营、商事争议解决方面拥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其团队成员服务意识强,能够快速、高效、专业地响应客户的各类法律服务需求,并受到客户广泛地好评。团队的客户群体既包括河南省民族委员会、河南省党史馆、郑州新区建设局等行政事业单位,也包括中间、华润新能源、神州数码、港华、中海地产、绿都地产等大型企业。岳鹏程律师还是河南省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联系方式:139371975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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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条讲解

法条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案例说明

在某建设工程案件中,原告某建筑公司与被告某开发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开发的一个商业楼盘项目。工程完工并通过验收后,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500万元未支付。双方在合同中并未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作出约定。

原告多次催讨工程款无果后,将被告起诉至工程所在地法院。岳鹏程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依据上述法条,主张被告应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欠付工程款事实清楚。由于双方未约定利息计付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告应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不仅支付了500万元工程款本金,还支付了相应的利息。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该法条对于保障施工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即使合同中未约定利息计付标准,施工方也有权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主张利息,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施工方因资金被占用而遭受的损失。

三、岳鹏程律师案例

案例一:胡某诉杨某、洛阳某房地产开发有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涉案金额四亿元。2007年11月,原告胡某与被告杨某某签订《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协议》,双方约定胡某某以向被告杨某某转让洛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51%股权的方式共同开发该公司名下的某地块。协议签订后,杨某已约支付了绝大部分的股权转让款,并代洛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缴纳土地出让金1000余万元。因胡某不继续履行房地产合作开发协议,双方发生纠纷。在胡某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期间,胡某通过特别授权方式,通过第三人与杨某再次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和多份补充协议。待胡某解除羁押后,遂以胁迫、乘人之危,协议内容显失公平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认定再次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并主张撤销补充协议。

岳鹏程律师接受委托后,经梳理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最终确定以双方先后签订的多份协议内容作为切入点,探寻双方签约时的真实意思表示。经过多次研讨并论证后,认定如下:1、后签订的协议之附件二股权转让协议是在前协议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是对双方继续房地产合作开发替代方案的安排。2、最后一份补充协议是在后签订协议之附件二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合作模式暨替代方案行不通的情况下,所补充约定的新的合作模式和替代合作方案。3、原被告双方先后签订的数份协议均不存在胁迫、显失公平和乘人之危的情形。经河南高院、最高法院审理后采纳了被告方杨某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了胡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案被收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

案例二:某村与河南某实业公司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纠纷案

该案涉案金额一亿四千余万元。2009年7月,原告某村与被告河南某实业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开发某村名下的90余亩土地,某村出土地,河南某实业公司出资,建成后,并按比例分配建成后的商铺、办公楼和住宅。被告某公司在项目建成后未按合同约定将某村应分配的办公楼产权证办至某村名下,也未将开发的商铺、住宅项目的销售款按比例分配给某村,遂酿成诉讼,原告某村将本案诉至郑州中院。该案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发还一审后,岳鹏程律师接受原告委托,最终河南高院采纳了原告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房地产建工相关注意事项

常见问答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款该如何处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例如,如果合同约定了固定价款,那么在工程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要求按照该固定价款进行折价补偿。
:实际施工人可以向哪些主体主张权利? :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欠付范围内的责任。同时,也可以向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等主张权利。比如在层层转包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既可以找直接转包给自己的人,也可以找最终的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和范围是怎样的?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应付工程款之日起18个月。其范围仅包括本金,不包含违约金、赔偿金等。并且,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效力优于抵押权和普通债权。例如,当发包人同时存在欠付工程款和抵押债务时,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发包人以工程质量问题抗辩不支付工程款,承包人该如何应对? :如果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视为对工程质量认可。若发包人提出质量异议,必须书面提出,并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质量问题与承包人的施工存在因果关系。同时,质保金、缺陷责任期要按合同及法定上限把控。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提供书面的质量异议文件,并对其提出的质量问题进行分析和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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