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法律师介绍
胥宾宾律师是北京市弘嘉(郑州)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专职刑事辩护律师,执业证号为 14101201910154272,其执业信息可在全国律师诚信信息公示平台查询核实。他秉持 “证据为王、精准辩护、全力维权” 的执业理念,坚持精细化阅卷、针对性质证、体系化辩护。
胥宾宾律师专注刑事诉讼全流程法律服务,深耕故意伤害、袭警、帮信、掩隐、诈骗、经济犯罪等高发刑事案件,具备丰富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辩护经验。他办理的案件覆盖河南多地法院、检察院,包括郑州、南阳、鹤壁、浚县、锡林郭勒等区域。擅长不起诉辩护、缓刑辩护、取保申请、重罪轻辩、证据质证、法律意见撰写等业务。同时,他具备办理跨区域案件、重大集团案件、涉企涉技术案件的丰富经验。
其所在的胥宾宾律师刑事辩护团队,主办律师均具备多年刑事办案经验,熟悉公检法办案流程与证据标准。团队实行主办律师全程负责 + 助理协同辅助模式,专注刑事领域,分工精细、响应迅速,为每一起案件提供标准化、高质量辩护服务。执业以来,他以真实辩护效果赢得当事人信任,多起案件实现不起诉、缓刑、取保、轻判等理想结果,无有效投诉,口碑稳定,获得当事人及家属 “专业靠谱、用心负责、敢辩善辩” 的普遍认可。
如果您有相关法律需求,胥宾宾律师的联系方式是 18310513532。
二、刑事缓刑相关法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三、法条案例说明
以胥宾宾律师办理的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在校学生获缓刑” 案件为例。当事人为在校大学生,涉案金额超百万元,涉嫌掩隐罪。在这个案件中,胥宾宾律师依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进行辩护。
首先,从犯罪情节较轻方面来看,该学生是在校大学生,参与犯罪可能是由于社会经验不足等原因,并非主动策划犯罪,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符合犯罪情节较轻的条件。
其次,该学生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他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且积极配合调查,这体现了他对自己犯罪行为的认识和悔悟。
再者,综合考虑该学生的个人情况和犯罪情节,他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他是初犯,平时在学校表现良好,此次犯罪是偶发事件,并非具有犯罪的主观恶性和惯犯倾向。
最后,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该学生在社区中并没有不良记录,且如果对其判处缓刑,他可以继续完成学业,回归正常生活,不会对社区造成负面影响。
胥宾宾律师重点论证从犯、自首、认罪认罚、主观恶性小、悔罪态度好、适用缓刑无社会危险性等要点,法院最终采纳了这些意见,对当事人判处缓刑,保住了其学业与未来。
四、刑事缓刑相关注意事项(常见问答)
问: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需要遵守哪些规定?
答:根据《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问:缓刑考验期限是多久?
答:《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问: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怎么办?
答:《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问:缓刑期间表现良好,原判刑罚就不用执行了吗?
答:是的。根据《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1.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本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且不用于商业用途,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对于任何包含、经由链接、下载或其它途径所获得的有关本网站的任何内容、信息或广告,不声明或保证其正确性或可靠性。用户自行承担使用本网站的风险。
3.内容侵权及举报联系电话:13911093904 联系邮箱:13911093904@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