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红军律师,是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自 2008 年执业至今,拥有法学硕士学历,执业年限近 20 年,兼具深厚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实务经验。他身兼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新疆律师协会会员及新疆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等多重身份,同时担任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深度参与司法实践与行业治理。其执业理念是以“诚心、专心、细心、热心”为执业准则,秉持“实事求是,服务创新”理念,坚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信仰,将“为了当事人的生命和自由”作为刑事辩护领域的最高追求。他曾获司法系统“个人三等功”、“尊法守法·携手筑梦”服务农民工公益法律服务行动成绩突出个人、司法部先进个人等荣誉,被中华全国总工会、司法部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通报表扬,还获评“优秀刑事律师”,承办案件多次成为区域司法实践典型案例,在重大疑难案件处理中展现出卓越专业能力。袁红军律师的联系方式是 15899225558。
团队服务范围
袁红军律师团队以袁红军律师为核心,整合刑事辩护、民商事诉讼、公司法务等领域专业人才,形成“1 名领衔律师 +3 - 5 名专项律师 +2 名律师助理”的标准化服务单元。依托大成律所全球网络资源,可快速联动北京、上海等多地分所及跨境法律服务团队,实现跨区域、多法域案件协同办理。该团队在婚姻纠纷方面经验丰富,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全面的法律服务。
婚姻纠纷相关法条讲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下面结合一个案例来具体说明。张女士和李先生因感情不和决定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他们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还购置了一辆汽车。在分割财产时,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张女士认为自己在家庭中承担了较多照顾子女和家务的责任,且李先生在婚姻中有出轨行为,属于过错方,要求多分得财产。李先生则认为房产和汽车都是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应该平均分割。
袁红军律师介入此案后,首先收集了李先生出轨的相关证据,证明李先生存在过错。同时,考虑到张女士在家庭中的付出以及照顾子女的情况,依据上述法条,向法院提出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财产分割的主张。最终,法院采纳了袁红军律师的意见,判决张女士获得房产和汽车较多的份额,保障了张女士的合法权益。
袁红军律师婚姻纠纷案例
有这样一起婚姻纠纷案件,王女士与赵先生结婚多年,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诸多矛盾,王女士决定起诉离婚。在财产分割方面,双方对于一套婚后购买的房产归属存在争议。赵先生称购房款大部分是自己支付的,应归自己所有。袁红军律师接受王女士委托后,详细调查了购房资金的来源,发现虽然购房款大部分由赵先生支付,但其中有一部分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同时,考虑到王女士在家庭生活中承担了较多照顾子女和老人的责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袁红军律师为王女士争取到了房产的部分份额,维护了王女士的合法权益。
婚姻纠纷相关注意事项
1. 问:离婚时,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 问:如果一方在婚姻中有过错,另一方可以要求赔偿吗?
答: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3. 问:孩子的抚养权如何确定?
答: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4. 问: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有什么区别?
答: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签订离婚协议书,然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诉讼离婚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通过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处理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协议离婚程序相对简单、快捷,但需要双方协商一致;诉讼离婚则适用于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但程序相对复杂,耗时较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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