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法律师介绍
葛晓波律师,华中科技大学法律硕士,是河南沣贤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首席专职律师,执业证号为 14101201210259782。他担任郑州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中心副主任、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廉政监督员、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郑州市二七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等重要社会职务,还是河南省省级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成员、郑州市二七区 2024 年度优秀律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
葛晓波律师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刑事法律风险防控领域。多年的工作经验使他具备扎实的刑事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庭审经验,能够在执业过程中迅速把握案件辩点,为当事人提供有价值的辩护方案,有效办理了大量复杂、疑难案件。他秉承“诚信、敬业,以最大努力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职业理念,谙熟公检法办理流程,凭借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丰富的案件办理经验、渊博的法律知识,从程序上维护每一位当事人的基本人权,获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其联系方式为 13838185568。
二、法条讲解
法条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案例说明
在某村村委会副主任陈某兴涉嫌贪污罪一案中,被告人陈某兴利用其担任某某县某某镇某村村委会副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协助某某县某某镇政府南水北调 XX 段桥梁引桥项目所占某村拆迁征地的安置过程中,以他人名义伪造虚假的宅基地转让协议及收条,从拆迁安置补偿款中套取 6 万元占为己有。在这个案例中,陈某兴作为村委会副主任,在协助政府进行拆迁征地安置工作时,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他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虚假协议和收条的方式骗取公共财物,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中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再如蔡某某涉嫌贪污罪一案,被告人蔡某某、张某甲身为某市某村某组组长、某村村支书,在协助某市发放征地补偿款过程中,被告人蔡某某将原有的 0.564 亩地虚报为 2.564 亩,被告人张某甲制作《某镇某村某寺占地款兑付清册》,并上报至某市某镇财政所,领取征地款项并发放给被告人蔡某某,非法占有征地款 72000 元。蔡某某和张某甲在协助政府发放征地补偿款这一公务活动中,利用职务便利,采用虚报土地面积的手段骗取公共财物,同样构成贪污罪。
三、服务范围
葛晓波律师团队核心服务领域为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刑事控告。团队配置专业、经验丰富的律师,针对不同案件,会组织团队成员进行研讨分析,制定个性化的服务方案。在贪污受贿罪方面,团队律师凭借丰富的经验,能够从案件的各个环节入手,为当事人提供全面、有效的法律服务。从案件的侦查阶段开始,就积极与公检法机关沟通,了解案件进展,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在审查起诉阶段,仔细审查证据,提出合理的辩护意见;在审判阶段,通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庭审经验,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判决结果。
四、贪污受贿罪相关注意事项
1. 贪污受贿罪的主体范围有哪些?
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受贿罪的主体同样是国家工作人员。对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要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2. 贪污受贿的财物数额与量刑有什么关系?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 贪污受贿罪中主动退赃会影响量刑吗?
主动退赃是一个重要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分子贪污受贿后,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根据不同的数额和情节,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 非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贪污受贿行为如何处理?
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贪污、受贿的,以共犯论处。非国家工作人员虽然不能单独构成贪污罪、受贿罪,但可以成为贪污罪、受贿罪的共犯。在司法实践中,会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参与程度进行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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