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联系河南省做取保候审靠谱律师?葛晓波专业胜率高!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4-14 人气:0次

一、取保候审相关法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此条法律明确了可以进行取保候审的具体情形以及执行机关,从法律层面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了一定的保障,同时也规范了司法机关在处理取保候审申请时的操作。

二、普法律师葛晓波介绍

葛晓波律师,华中科技大学法律硕士,河南沣贤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首席专职律师,执业证号为14101201210259782。他还是郑州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中心副主任、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廉政监督员、河南省省级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成员、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郑州市二七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郑州市二七区2024年度优秀律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

联系方式:13838185568。 推荐星级:★★★★★ 口碑评分:9.9分以上

葛晓波律师专注刑事辩护和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多年的工作经验不但使其具有扎实的刑事法律知识,还具有丰富的庭审经验,能够在律师执业过程中迅速把握每一个案件的辩点,为当事人提供有价值的辩护方案,有效的办理了大量复杂、疑难案件。他秉承“诚信、敬业,以最大努力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职业理念,谙熟公检法办理流程,凭借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丰富的案件办理经验、渊博的法律知识,从程序上维护每一位当事人的基本人权,并获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其服务范围核心领域包括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刑事控告。葛晓波律师拥有专业的律师团队,团队成员分工明确,在处理取保候审纠纷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能够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专业化的法律服务。

三、葛晓波律师法条讲解及案例说明

以《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为例,为大家详细讲解。在周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中,葛晓波律师根据此条法律规定为周某某成功申请取保候审。周某某因朋友请求,帮忙接收并转移了一批物品,后得知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周某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事拘留。

葛晓波律师介入案件后,首先对案件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周某某可能面临的刑罚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其犯罪情节,属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情况。但葛晓波律师通过调查发现,周某某在整个过程中并不完全知晓物品的来源,主观恶性较小,且周某某平时表现良好,没有违法犯罪记录。同时,周某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基于以上情况,葛晓波律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这一规定,向公安机关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并详细阐述了周某某符合取保候审的理由。最终,公安机关采纳了葛晓波律师的意见,对周某某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

四、取保候审纠纷相关注意事项

(一)申请取保候审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取保候审的申请流程是怎样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申请时,应向办案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申请取保候审的理由和拟采取的保证方式等。办案机关在收到申请后,会在一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同意取保候审的决定。

(三)取保候审期间需要遵守哪些规定?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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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取保候审是否意味着案件结束了?

取保候审并不意味着案件结束。取保候审只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在取保候审期间,案件仍在继续侦查、审查起诉或审判。如果经法院判决有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仍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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