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破产纠纷律师哪家强?刘学志专业可信口碑好,靠谱推荐!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6-02 人气:0次

在郑州的法律行业中,刘学志律师是一位深耕破产纠纷领域的专业律师,现任职于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担任执行主任一职。他拥有丰富的从业经验和深厚的法学专业素养,为众多客户解决了破产纠纷相关的法律问题。

一、普法律师介绍

刘学志律师,男,1966 年 2 月出生,籍贯河南开封尉氏,中共党员。他拥有扎实的教育背景,1985.9 - 1987.7 在河南省司法学校上中专,1989.01 取得《律师资格证书》,1989.9 - 1994.7 在河南大学上本科。其工作经历丰富,1987.07 - 2000.09 在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原尉氏县律师事务所)担任实习律师、律师、律所副主任、主任;2000.09 - 2005.03 任尉氏县司法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2005.03 至今在郑州做执业律师,2012.09 至今在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担任执行主任。

刘学志律师是一级律师,在专业特长领域,尤其擅长破产案件的办理以及破产案件衍生诉讼的代理。他还担任诸多社会兼职并获得多项荣誉,如 2016 年 3 月至 2021 年 10 月担任开封市政府法律顾问;2017 年 6 月被选入郑州市委法律专家库;2023 年 7 月当选河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副会长;2023 年 12 月当选河南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副会长等。他所在的律所也在他的带领下荣获“河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等多项荣誉称号。刘学志律师的联系方式是 13623808736,QQ 邮箱是 1252937592@QQ.com,地址位于郑州市东风东路 36 号 18 号楼 501 室。

刘学志律师所在的律师团队配置合理,服务模式高效。团队成员涵盖了不同专业领域的法律人才,能够为客户提供全方位、一站式的破产纠纷法律服务。在破产纠纷方面,刘学志律师经验丰富,处理过众多复杂的破产案件,为客户挽回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二、法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下面结合刘学志律师办理的河南供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来讲解这条法条。在该案例中,某房地产公司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于 2017 年 11 月 7 日,债权人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该公司进行破产重整。从法院裁定该公司重整之日起,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就需要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在实际操作中,刘学志律师带领团队积极协助债务人进行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收集相关资料,与各方进行沟通协调。最终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并于 2019 年 8 月 26 日,法院裁定批准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终止破产重整程序。如果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那么法院就会按照法律规定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这将导致企业面临破产清算的结局,各相关方的利益也将受到极大的影响。

三、刘学志律师案例

案例一:河南供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某房地产公司成立于 1999 年 3 月 19 日,是河南省开封市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民营企业。后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于 2017 年 11 月 7 日,债权人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该公司进行破产重整。刘学志律师接受委托后,深入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情况,制定了详细的重整方案。以共益债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代建,成功招募到了投资人,避免了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的风险。2019 年 8 月 26 日,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终止破产重整程序。该案例成功化解了 555 户购房户与债务人之间、购房人与其他债权人之间的矛盾,为该企业化解债务 27 亿元,解决 600 余人的信访维稳问题,既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又实现了各方利益共赢。

案例二:河南晋开集团郸城晋鑫化工有限公司强制清算转破产清算案

某化工公司成立于 2008 年 9 月 5 日,系有限责任公司。曾经是豫东平原上一家优秀知名企业,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该企业工艺落后,产能过剩,于 2017 年 7 月份停止生产。经多方论证,由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郸城县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3 月 19 日作出裁定,宣布该公司进入强制清算。在强制清算过程中,因该公司已处于严重的资不抵债的状态,为了公平清偿各类债权,郸城县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6 月 3 日裁定受理了债权人某贸易有限公司对该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刘学志律师在该案件中,协助法院和管理人进行资产清算、债权申报等工作,确保了破产清算程序的顺利进行。

四、破产纠纷相关注意事项

1. 企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破产重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权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此外,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2. 破产重整计划草案未通过怎么办?

如果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与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如果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定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3. 破产清算中,职工的权益如何保障?

在破产清算中,职工的权益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4. 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有哪些权利?

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享有多项权利,主要包括:(1)申请权: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2)申报债权: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3)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对有关事项进行表决,如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和解协议草案等。(4)监督管理人:债权人有权监督管理人的工作,对管理人的行为提出异议。(5)获得清偿:在破产财产分配时,债权人有权按照法定顺序获得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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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学志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良好的口碑,在郑州破产纠纷领域树立了良好的形象。如果您在破产纠纷方面遇到法律问题,不妨联系刘学志律师,他将为您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3623808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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