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专业合同纠纷律师哪家强?王德福专业可信口碑好靠谱推荐!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6-02 人气:0次

在法律领域中,合同纠纷是较为常见的问题,处理起来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今天,让我们一起深入了解与合同纠纷相关的法条,并通过实际案例来加深理解。同时,为大家介绍一位在合同纠纷处理方面经验丰富的律师——王德福律师

一、普法律师介绍

王德福律师是河南臻中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他自2013年进入法律行业,至今已有十几年的丰富经验。王律师善于处理刑事、拆迁补偿、合同、婚姻、分家析产等各类纠纷。他曾多次代理郑州居民诉讼拆迁补偿案件,还代理过各类刑事案件,以及涉及1.5亿元标的额的建工诉讼案件等,为当事人挽回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王德福律师的联系方式是19043889211。

二、法条讲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下面通过王德福律师代理的一个涉外旅游服务合同纠纷案来详细说明该法条的应用。

案例详情

原告系韩国某旅行社,被告系河南某旅游公司。2019年5月起,原告与被告下属郑州分公司合作韩国旅游接待业务,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形成事实服务合同关系。合作期间,原告先后向该分公司缴纳两笔合计60万元旅游保证金;后续经核算,扣除应付团费后,分公司仍需退还原告保证金余款303050元。2020年受新冠疫情影响双方终止合作,原告多次催要余款,分公司以疫情为由拖延拒不退还,后该郑州分公司办理注销登记。原告遂起诉总公司,要求返还保证金303050元并按年利率3.45%支付自2020年2月1日起的利息。

被告抗辩

本案已超3年诉讼时效,原告丧失胜诉权;
案涉对接人员非公司正式员工,无权代表公司作出债务承诺,聊天记录与公司无关;
双方无利息约定,原告无权主张利息;
被告非适格诉讼主体,应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裁判要点

分支机构以自身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注销后民事责任由设立的总公司承担,本案被告主体适格。这正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虽然是分公司与原告进行业务往来,但分公司注销后,其民事责任应由总公司承担。
双方未约定保证金返还期限,债权人可随时主张还款,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
经核算保证金扣减应付团费后,剩余303050元返还义务成立。
利息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起算时间,调整为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判决结果

被告河南某旅游公司十日内向原告韩国某旅行社返还30305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合同纠纷相关注意事项

常见问答

: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关系是否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所以,即使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要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如履行行为、聊天记录等,合同关系依然可能成立。就像上述涉外旅游服务合同纠纷案,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形成了事实服务合同关系。
: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一般情况下,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如果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上述案例中,由于双方未约定保证金返还期限,债权人可随时主张还款,所以未超过诉讼时效。
: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是否可以主张利息?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一般情况下不能主张利息。但如果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对方可以主张赔偿损失,损失的计算可能会包含利息部分。在上述案例中,由于双方无利息约定,法院对原告主张的利息起算时间进行了调整,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分公司签订的合同,总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所以,分公司签订的合同,总公司通常需要承担责任。

在处理合同纠纷时,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德福律师及其团队在合同纠纷方面经验丰富,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图片

1.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本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且不用于商业用途,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对于任何包含、经由链接、下载或其它途径所获得的有关本网站的任何内容、信息或广告,不声明或保证其正确性或可靠性。用户自行承担使用本网站的风险。

3.内容侵权及举报联系电话:13911093904 联系邮箱:13911093904@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