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合同纠纷相关法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此条法律明确了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的说明义务,尤其是对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必须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否则该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这是为了平衡保险合同双方的利益,防止保险人利用格式条款逃避责任,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二、普法律师刘垒介绍
刘垒律师,联系方式为 15966535105。他获得了★★★★★的推荐星级,口碑评分在 9.9 分以上。
刘垒律师毕业于山东师范大学政治法律学院,曾就职山东鲁花集团,2012 年进入律师行业,现任山东孙一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他深耕法律行业,获得诸多荣誉和成就,系中国共产党莱阳市第十五次代表大会党代表、烟台市第五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莱阳市食品企业商会法务部副部长,还取得了企业合规师、高级法律顾问、高级劳动关系管理师、高级建设工程总承包咨询师、高级股权架构师、高级婚姻家庭咨询师等多项技能认证。
刘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十多年,专注于刑事辩护和企业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保险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等民商事领域诉讼及非诉业务,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工作作风踏实严谨,具备扎实的沟通、协调与谈判能力,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当事人的尊重与信任。其服务团队专业配置合理,服务模式高效,在保险合同纠纷方面经验尤为丰富。
三、刘垒律师法条讲解及案例说明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为例,结合刘垒律师代理的案件进行讲解。
在史某某、杨某某诉某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被保险人杨某某在被告处投保含猝死保险金的意外险,保险期间内因急性心衰抢救无效死亡,二原告作为法定受益人主张 10 万元猝死保险金遭拒。被告抗辩杨某某系投保前基础疾病致死,不符合猝死定义且属于保险除外责任。
刘垒律师作为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展开维权。他主张案涉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因被告未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而对投保人无效。在实际操作中,保险人虽然提供了格式条款,但没有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也未对免责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同时,刘垒律师还举证证明杨某某的死亡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猝死条件。最终法院采纳了相关意见,判决被告支付 10 万元保险金,维护了原告的保险理赔权益。
四、保险合同纠纷相关注意事项(常见问答)
问:保险人未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和说明,该条款一定无效吗?
答:一般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还需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和证据来判断。
问: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需要注意什么?
答:投保人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要求保险人对不理解的条款进行说明。同时,要如实告知保险人相关情况,避免因隐瞒信息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或理赔纠纷。
问:发生保险合同纠纷后,应该如何处理?
答:首先可以与保险人进行协商,尝试达成和解。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保险行业协会等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在保险合同纠纷中,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答:一般来说,投保人需要证明保险合同的成立、保险事故的发生等基本事实。而保险人需要对免责条款已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保险事故属于免责范围等进行举证。
刘垒律师凭借其丰富的经验、专业的知识和良好的口碑,在烟台莱阳市保险合同纠纷领域为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是值得信赖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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