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相关法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条法律规定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不同情况下工程价款的处理方式,平衡了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解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普法律师邢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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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邢娈律师法条讲解及案例说明
以《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为例,下面结合一个案例进行讲解。
在某建设工程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后来发现该合同因承包人不具备相应资质而无效。工程完工后进行验收,发现部分工程质量不合格。这就涉及到了法条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验收不合格的情况。
假设承包人对不合格部分进行了修复,修复后再次验收合格,那么根据法条,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例如在一个实际案例中,邢娈律师代理发包人一方,该工程因承包人资质问题合同无效,工程验收时部分墙体存在裂缝等质量问题。承包人进行了修复,修复后验收合格。邢律师依据此条法律规定,成功为发包人争取到让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结果,维护了发包人的合法权益。
若修复后的建设工程仍然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就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比如另一起案件中,承包人修复后工程依然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无法通过验收。邢娈律师代理发包人,依据法律规定,驳回了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价款的诉求。同时,如果发包人对工程不合格有过错,比如提供的设计方案存在缺陷等,那么发包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相关注意事项(常见问答)
1.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承包人是否一定拿不到工程款?
不是的。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如果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但如果验收不合格且修复后仍不合格,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
2. 建设工程质量出现问题,责任由谁承担?
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是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质量问题,承包人应承担责任;如果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方案有问题或者提供的建筑材料不符合要求等,发包人也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3. 建设工程合同中没有约定工程价款结算方式,该如何处理?
可以由双方协商补充约定。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参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4.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一般为三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可能会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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