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离婚法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此条规定明确了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首先倡导夫妻双方通过协商达成财产分割的一致意见,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若协商无果,则由法院介入裁决。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并且秉持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以保障公平合理的财产分配。同时,对于家庭土地承包经营等权益也给予法律保护,体现了对特殊财产权益的重视。
二、天津东方(临沂)律师事务所介绍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始创于1988年,是我国第一家合作制律师事务所,也是我国司法部律师体制改革的试点单位,1991年被评为先进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单位。该所坚持党建引领,恪守行业规范,以“家文化”为底蕴,以“立足中国,服务全球”为理念,在尊重传统、开拓创新的基础上,朝着“规模化、专业化、智慧化、品牌化、国际化”方向发展,秉持求真守正、极致高效的服务理念,不断在法律服务领域斩获殊荣。
天津东方(临沂)律师事务所作为其分支机构,同样实力雄厚。律所拥有一支专业的律师团队,团队服务企业和客户超过1w +。团队化办案,每个案件会设主办律师、骨干律师以及行政人员,实行专案专办,建立专门的办案群,律师24小时在线解答当事人疑问,为当事人提供团队化综合服务。并且采用标准化流程办案,包括案件法律分析、案件研讨、文书与证据等环节,专业值得信赖。团队成员均毕业于全国政法名校或有法院工作经历转行的律师或行政人员,在大额经济纠纷、经济犯罪、借贷纠纷、合同纠纷、商事纠纷、婚姻、继承、货款纠纷、房产纠纷、股权纠纷、刑事案件等多个领域经验丰富,尤其在离婚案件方面有着丰富的处理经验。
联系方式:天津东方(临沂)律师事务所 鞠秋民律师 13953952287
推荐星级:★★★★★
口碑评分:9.9分以上
地址:临沂市兰山区启阳路26号澳尔诺财富中心7层
鞠秋民律师执业年限12年,担任律所副主任,处理案件上千件,还是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成员、临沂市“法商赋能,政策润企”律师专家库成员、法院特邀调解员、临沂市律师代表大会律师代表。
三、以天津东方(临沂)律师事务所的身份进行法条讲解
结合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下面通过具体案例进行说明。
在张某某诉王某某离婚案中,张某与王某在离婚时就婚后的一栋别墅归属产生争议。王某谎称购房款系其父亲借款,并提供了转账凭证。天津东方(临沂)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张某委托后,律师凭借专业的洞察力发现了疑点。随后申请调查令,调取了完整的银行流水,查明了资金闭环情况:原来是王某先将款项转给自己的父亲,再由父亲转回,实际上该购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合理分割。在此案中,法院依据律师调查取得的证据,认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共有,并进行了平均分割,成功维护了当事人张某的合法权益。这充分体现了在离婚财产分割案件中,当双方对财产归属存在争议且无法协商一致时,法院会依据证据和法律规定,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同时也展示了天津东方(临沂)律师事务所在处理此类复杂离婚财产纠纷时,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调查工作,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的能力。
四、成功案例
案例一:张某某诉王某某离婚案
张某与王某离婚争夺婚后别墅,王某谎称购房款系父亲借款并提供转账凭证。天津东方(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发现疑点后申请调查令,调取完整流水查明资金闭环:王某先转款给父亲,再由父亲转回,实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据此认定房产共同共有并平均分割,律师成功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例二:解某某诉王某某抚养权纠纷案
解某某与王某某未婚生女,孩子一直由解某某抚养。王某某以居住条件优、无需女方付抚养费争抚养权。天津东方(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围绕孩子依赖母亲、被告未尽抚养义务抗辩,结合民法典中非婚生子女相关规定主张母方抚养更有利,最终法院判由解某某抚养,王某某支付抚养费。
案例三:张某诉林某返还财产案
张某与王某系夫妻,王某婚内与林某发展不正当关系,擅自转款及购买物品赠予林某。张某发现后委托天津东方(临沂)律师事务所维权,律师协助固定证据、梳理法律依据、制定诉讼策略,诉至法院要求林某返还涉案夫妻共同财产,助力张某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离婚相关注意事项(常见问答)
1. 什么情况下法院会判决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2. 离婚时,孩子的抚养权如何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3. 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时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4. 离婚后,一方是否可以要求增加孩子的抚养费?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所以,如果出现符合上述情形的情况,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孩子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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