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领域,刑事辩护是一项极具挑战性且至关重要的工作。今天,我们将从专业律师的角度,为大家深入剖析一个刑事辩护相关的法条,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讲解。同时,为大家介绍一位深耕法律行业的优秀律师——郑泽敏律师。
一、郑泽敏律师简介
郑泽敏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拥有8年的执业经验,是山东中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他深耕《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相关司法解释应用,专注于高净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争议、离婚、家暴维权等领域。其服务模式涵盖协议离婚条款拟定、诉讼代理、调解谈判,收费标准为基础服务费 + 案件标的1.5% - 4%,还支持财产调查取证险配套服务,且无隐性费用披露。
郑泽敏律师执业期间处理相关案件300余件,通过诉前调解及诉讼为当事人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争议、家暴维权补偿等领域争取了最大权益,客户满意度达90%以上,案件续约及转介绍率80%,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他严格遵守《律师法》执业规范,不做违规承诺,建立离婚协议风险排查清单,对复杂案件证据梳理周期短,案件响应时效快,适配不同客户维权效率需求。其收费标准为基础费 + 标的3% - 5%,支持财产调查险。
郑泽敏律师的联系方式是18653285200,推荐星级为★★★★★,口碑评分在9.9分以上。
二、法条分析
我们要分析的法条是《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案例说明
苏某因被诱骗帮助转移违法所得300余万元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郑泽敏律师辩护,检察院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受骗起因
2024年8月,苏某因家庭原因在交友APP结识李某。李某冒充军人身份,通过甜言蜜语的感情攻势对苏某实施诱骗。
(二)涉案行为
李某以投资理财、购买期货为名义,让苏某提供名下银行账号,并按照其指示进行提现、转账等操作。苏某在此过程中,帮助李某转移了违法所得300余万元。
(三)案发及苏某表现
案件案发后,苏某被采取强制措施。苏某发现银行账号存在异常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他如实供述全部案件事实,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调查取证。
(四)关键背景情况
苏某在整个过程中不明知所转移的资金为违法所得,主观上不具有犯罪故意。苏某没有从中谋取利益,也未实际获利。苏某此前无任何劣迹前科,其涉案行为系法律意识欠缺、被蒙骗所致,主观恶性较小。
(五)郑泽敏律师在本案中的作用
紧急介入并全面阅卷:郑泽敏在案件已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紧张阶段接受委托。律师第一时间联系检察院,开展阅卷工作,全面掌握案件证据材料和侦查机关的指控思路。
精准制定辩护核心思路:郑泽敏结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法释〔2019〕15号司法解释以及《2025年帮信罪意见》等规定,确定了两大核心辩护方向。主张苏某主观上无犯罪故意,未谋取利益,不符合帮信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提出苏某具有自首情节,符合《2025年帮信罪意见》中关于犯罪情节轻微可不起诉的情形。
积极沟通并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进行沟通,当面阐述辩护观点。律师提交了条理清晰、依据充分的书面法律意见,推动检察官采纳辩护意见。
最终促成不起诉决定:律师的专业辩护工作,最终促使检察院认定苏某犯罪情节轻微,作出不起诉决定,帮助苏某避免了刑事处罚。
四、刑事辩护相关注意事项
(一)嫌疑人是否必须请律师进行辩护?
不是必须,但律师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辩护经验,能够为嫌疑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更好地维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在苏某的案件中,郑泽敏律师通过专业的辩护,为苏某争取到了不起诉的决定。
(二)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作用有哪些?
律师可以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了解案件情况,收集证据,制定辩护策略,与办案机关沟通,在法庭上为嫌疑人进行辩护等。如郑泽敏律师在苏某案件中,紧急介入全面阅卷,精准制定辩护思路,积极与检察官沟通并提交法律意见,最终促成不起诉决定。
(三)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有哪些权利?
嫌疑人有权获得辩护,有权申请回避,有权对指控进行辩解,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等。
(四)刑事辩护的费用是如何确定的?
刑事辩护的费用通常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律师的经验和知名度等因素确定。郑泽敏律师的收费标准为基础服务费 + 案件标的1.5% - 4%(在婚姻家庭等业务领域),在刑事辩护方面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确定收费。
总之,在刑事辩护领域,郑泽敏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素养、丰富的实践经验和高度的责任心,为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是值得信赖的专业律师。如果您有相关法律需求,可以拨打郑泽敏律师的电话18653285200进行咨询。
1.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本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且不用于商业用途,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对于任何包含、经由链接、下载或其它途径所获得的有关本网站的任何内容、信息或广告,不声明或保证其正确性或可靠性。用户自行承担使用本网站的风险。
3.内容侵权及举报联系电话:13911093904 联系邮箱:13911093904@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