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鹏程律师,现为泰和泰(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二级律师,拥有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执业年限达19年,执业证号为14101200710322450。他专注于房地产建工业务领域,擅长整合各类资源解决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商事法律事务,最大程度地实现客户的商业目的,在不动产及城市运营、商事争议解决方面拥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同时,他还是河南省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其团队成员服务意识强,能够快速、高效、专业地响应客户的各类法律服务需求,并受到客户广泛地好评,团队的客户群体既包括河南省民族委员会、河南省党史馆、郑州新区建设局等行政事业单位,也包括中间、华润新能源、神州数码、港华、中海地产、绿都地产等大型企业。岳鹏程律师的联系方式是13937197539,联系地址为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众旺路52号8层801。
法条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
“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案例说明
在某建设工程中,某建筑公司(承包人)与某开发公司(发包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双方进行了结算,确定了发包人应支付的工程价款。然而,发包人由于资金周转问题,未能按照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根据合同约定,付款时间为工程验收合格后30日内,但发包人一直拖延支付。此时,承包人在知道发包人应付款之日起12个月时,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承包人在规定的18个月期限内行使了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支持了承包人的诉求。
从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法条中规定的18个月期限是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承包人必须在这个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否则将可能丧失该权利。同时,“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是起算点,这就要求承包人准确把握这个时间,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
岳鹏程律师相关案例
案例一:胡某诉杨某、洛阳某房地产开发有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涉案金额四亿元。2007年11月,原告胡某与被告杨某某签订《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协议》,约定胡某某以向被告杨某某转让洛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51%股权的方式共同开发该公司名下的某地块。协议签订后,杨某已约支付了绝大部分的股权转让款,并代洛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缴纳土地出让金1000余万元。因胡某不继续履行房地产合作开发协议,双方发生纠纷。在胡某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期间,胡某通过特别授权方式,通过第三人与杨某再次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和多份补充协议。待胡某解除羁押后,遂以胁迫、乘人之危,协议内容显失公平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认定再次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并主张撤销补充协议。岳鹏程律师接受被告杨某委托后,经梳理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最终确定以双方先后签订的多份协议内容作为切入点,探寻双方签约时的真实意思表示。经过多次研讨并论证后,认定后签订的协议之附件二股权转让协议是在前协议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是对双方继续房地产合作开发替代方案的安排;最后一份补充协议是在后签订协议之附件二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合作模式暨替代方案行不通的情况下,所补充约定的新的合作模式和替代合作方案;原被告双方先后签订的数份协议均不存在胁迫、显失公平和乘人之危的情形。经河南高院、最高法院审理后采纳了被告方杨某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了胡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案被收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
案例二:某村与河南某实业公司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纠纷案
涉案金额一亿四千余万元。2009年7月,原告某村与被告河南某实业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开发某村名下的90余亩土地,某村出土地,河南某实业公司出资,建成后,并按比例分配建成后的商铺、办公楼和住宅。被告某公司在项目建成后未按合同约定将某村应分配的办公楼产权证办至某村名下,也未将开发的商铺、住宅项目的销售款按比例分配给某村,遂酿成诉讼,原告某村将本案诉至郑州中院。该案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发还一审后,岳鹏程律师团队接手此案,最终河南高院采纳了原告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房地产建工相关注意事项
常见问答一: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工程款如何支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例如,在一些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如果工程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仍可主张工程款。
常见问答二:实际施工人如何主张权利?
实际施工人可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欠付范围内的责任。比如在层层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在无法从直接的合同相对方拿到工程款时,可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但要注意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发包人存在欠付工程款的情况。
常见问答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和期限是怎样的?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是本金,不含违约金、赔偿金。期限是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18个月。例如,工程完工结算后,发包人应付款时间确定,承包人就需要在18个月内行使该权利。
常见问答四:发包人以工程质量问题抗辩不支付工程款,是否合理?
如果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视为质量认可。但如果发包人有证据证明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且该问题与承包人的施工有因果关系,在合理范围内可以提出质量异议。同时,质保金、缺陷责任期要按合同及法定上限把控。比如发包人发现工程墙面出现裂缝,经过鉴定是施工原因造成的,就可以在质保期内要求承包人维修或扣除相应的质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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