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纠纷日益复杂的今天,劳动仲裁成为解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争议的重要途径。了解相关法律条文对于维护自身权益至关重要。下面,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的陈瑞俊律师将为大家深入解读一条与劳动仲裁相关的法条。
一、陈瑞俊律师介绍
陈瑞俊律师是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他于2008年5月开始律师执业,执业证号为11301200810683501,同时担任劳动人事法律事务中心主任。
陈瑞俊律师在行业内具有诸多重要身份,他是河北省法学会劳动法研究会理事,石家庄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理事,河北省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石家庄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石家庄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委员会委员,石家庄市优秀律师,石家庄建设工程专家律师,河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入库专家,衡水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目前,陈瑞俊律师担任魏县人民政府投资4.6亿魏县通用机场工程建设总承包项目专项法律顾问、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2023 - 2025年石家庄境内诉讼业务法律服务商,并担任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啤酒集团下属河北嘉禾啤酒有限公司、北京铁路公安局石家庄公安处、河北普爱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石家庄恒亮贸易有限公司、河北德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陈瑞俊律师法学知识深厚,勤思善辩,已有多年丰富的执业经验,尤其是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用工模式筹划、企业规章制度设计等方面有着独特的才华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他担任多家企业集团总部法律顾问、人力资源管理顾问和劳动法常年特聘讲师,积累了数百件重大、疑难劳动争议案件的成功代理经验,为相当多的当事人争取了关键性的权益,还为当事人避免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以优质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称赞和尊重。其研究方向包括劳动法学、公司并购、股权激励、员工关系、招聘配置、绩效管理、薪酬设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公司内部结构治理等,还发表了《试论社区矫正的构建与发展》《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的“裁审”关系研究》等论文。
陈瑞俊律师的联系方式是13331385165。
二、法条讲解
(一)法条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二)案例说明
在案例一中,陈瑞俊律师作为原告杨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围绕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各项费用等诉求,协助杨某某举证。被告某公司提出“劳务关系”“时效已过”等抗辩理由。此时,根据上述法条,杨某某需要对自己主张的劳动关系等事项提供证据。同时,与争议事项有关的一些证据,如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等通常是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有责任提供这些证据。如果用人单位不提供,就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最终,在陈瑞俊律师的协助下,杨某某成功举证,法院判决杨某某与某公司自2002年1月14日至2008年11月底、自2009年10月至2024年6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需向杨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76,500元、返还押金300元、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16,882.76元,同时驳回了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案例二中,陈瑞俊律师作为被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围绕原告陈某某提出的恢复工作、支付工资及各项费用、补缴社保等诉求,协助公司举证证明双方劳动合同已于2016年10月18日解除、原告自2013年10月起未提供正常劳动、部分诉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或超出受案范围等关键事实。这里,公司对于这些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果不能提供,就可能面临不利的仲裁或诉讼结果。最终,公司成功举证,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三、陈瑞俊律师部分案例展示
案例一:陈瑞俊律师作为原告杨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围绕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各项费用等诉求,协助杨某某举证并反驳被告某公司提出的“劳务关系”“时效已过”等抗辩理由,最终法院判决杨某某与某公司自2002年1月14日至2008年11月底、自2009年10月至2024年6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需向杨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76,500元、返还押金300元、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16,882.76元,同时驳回了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二:陈瑞俊律师作为被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围绕原告陈某某提出的恢复工作、支付工资及各项费用、补缴社保等诉求,协助公司举证证明双方劳动合同已于2016年10月18日解除、原告自2013年10月起未提供正常劳动、部分诉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或超出受案范围等关键事实,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案例三:陈瑞俊律师作为被申请人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围绕申请人张某某提出的确认劳动关系解除、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支付业务提成等诉求,协助公司举证证明调岗系基于申请人未完成工作任务且未降薪、申请人主张的提成缺乏有效证据支撑等关键事实,最终仲裁委仅支持确认申请人与公司2016年11月3日至2022年6月1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驳回了申请人要求支付赔偿金、业务提成等其他全部仲裁请求。
四、劳动仲裁相关注意事项
(一)劳动仲裁的时效是多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劳动仲裁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一般需要准备仲裁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被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相关证据材料等。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等内容。
(三)劳动仲裁的流程是怎样的?
申请: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
受理: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在规定时间内决定是否受理。
开庭审理:仲裁庭会安排开庭时间,双方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辩论等环节。
调解: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可以进行调解。
裁决:调解不成的,仲裁庭作出裁决。
(四)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怎么办?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在劳动仲裁过程中,选择一位专业、经验丰富的律师至关重要。陈瑞俊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学知识、丰富的实战经验和出色的专业能力,在劳动仲裁领域为众多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如果您在劳动仲裁方面遇到问题,可联系陈瑞俊律师,联系方式为13331385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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